2022整理-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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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3页 共33页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山 西 省 建 设 厅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咨询。2、本合同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所有权人(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
2、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发包方系住宅所有权人(即业主)的,应当向承包方出示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发包方系住宅使用权人的,应当向承包方出示合法使用该住宅和有权对住宅装修的证明文件。7、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系企业的,应当向发包方出
3、示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方系个人的,应当向发包方出示其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8、本合同所称发包方是指委托他人对住宅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本合同所称承包方是指接受委托对住宅房屋进行修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9、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10、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11、验收合格: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甲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12、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
4、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3、本合同条款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和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号】【居民身份号】: 【单位住所地 】【个人住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码】【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依照中华人民
5、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详细地址: 1.2工程的房型结构: 室 厅 厨 卫 阳台。 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1.3工程范围、内容及做法: (见附表一报价单和图纸)。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2.1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第三条:工程造价3.1工程造价采取下
6、列第 种方式:(1)固定工程造价方式,即在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况下(见附表和图纸),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干确定,不做增减调整。该造价为 (2)固定工程单价方式,即固定附表报价单中工程项目的单价不变(见附表),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实物量计算工程造价。 (3)浮动工程造价方式,即在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况下(见附表和图纸)初步确定工程造价,完工后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按实际发生和附表报价单予以增减。设计变更前的该工程现造价为 (4)其他方式: 3.2报价单应参照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参考价,根据市场经济运作原则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甲、乙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
7、件。3.3报价单应当涵盖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第四条:工期4.1本工程的工期为 天(按实际可施工的日历天数计算,包含法定的节日、假日和休息日在内)。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4.2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认定,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需要顺延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4)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施工的;(5)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不可抗力。4.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4.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4.6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4.7其他约定: 第五条 施工图纸5.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1)甲方设计或甲方委托他人设计,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5.2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书面签收确认;5.3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
9、以外的项目。5.4图纸设计者应具备从事本工程设计的资质条件。5.6甲方提供图纸的,由甲方对图纸的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乙方提供图纸的,由乙方对图纸的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5.7图纸中不得有下列内容:(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上述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上述所称承重结构,是指
10、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5.8图纸中有下列内容的,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上述所列第(1)项、第(2)项内容,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内容,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内容,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5.9图纸中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住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涉及改动卫生
11、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提出设计方案,并提出闭水试验要求。5.10本合同中涉及第5.8、5.9条的装修事项,由甲方依法办理审批和审核事项。第六条 工程变更6.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所变更的项目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6.2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6.3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6.4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双方协商处理。6.5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材料更换,甲方不予
12、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6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之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仍坚持进行变更,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6.7 其他约定: 第七条 材料供应7.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表二)。7.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品种、品牌和外在感官质量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见附表三)。甲方验收材料后,
13、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所提供材料的内在质量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索赔。7.3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4甲、乙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7.5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其先行预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7.6其他约定: 第八条 质量标准8.1本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 8.2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按下列第 项执行:(1)住宅装饰装修工
14、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3) 8.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相关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鉴定部门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费用由甲方预付。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负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负责。8.4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8.5其他约定 第九条 室内环境质量及其施工要求9.1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本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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