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合同法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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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4页 共14页第一章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CD)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租赁合同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2、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ABD)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4、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5、委任合同是(BC)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持续性合同D、
2、一时性合同6、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D)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D、借贷合同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8、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CD)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9、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A、有效成立B、可变更可解除C、无效D、可撤销10、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ABC)A、雇佣合同B、委托合同C、合伙合同D、买卖合同第二章1、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
3、的B、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已达成协议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A)两个法定阶段A、要约和承诺B、意思和表示C、起草和抄写D、协商和谈判3、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将12件装一纸箱改为10件装一纸箱。”甲公司收到以公司电报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到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D)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B、乙公司要求
4、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一致,合同才能成立D、只有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4、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C)A、内容违法B、合同内容不完全C、意思表示不一致D、条款有疏漏5、某化学纤维厂与某针织厂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未果,针织厂一车间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合同而言(ABC)A、车间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是合同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B、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所属针织厂享有权利义务,负民事责任C、合同不成立,
5、故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D、化纤厂要承担缔约责任6、某纺织品公司与第三毛纺织厂在市经委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厂将原卖给纺织品公司的衣料卖给强华百货了。故无货可供。纺织品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毛纺厂坚持与买方为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不应向买方供货,不是违约行为。此合同因(AD)A、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构成违约B、无书面形式,故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C、口头合同不是即时清结,故无效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7、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双方就出口商品品
6、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通过电报进行磋商。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称与外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不成立。(AD)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盖章签名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不算C、来回打电报没有约束力D、双方之间虽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电报的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行为构成
7、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8、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订货会上,受乙塑料厂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10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汇款方式支付货款。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内容,对塑料厂单方拟定条款表示同意,签了合同,并如期发货。货到后塑料厂拒绝收货,称本厂提交给展销会的合同只是想了解会上供货情况,合同文本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还需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同
8、态度,无法协商,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C)A、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展销会有几百家企业参加,无法确定特定的相对人。而要约只有经过特定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非向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即使具备要约的其他要件,也只是要约邀请。B、要约是特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要约应由要约人提出,本案单方拟就的合同由黄某交给大会,由大会订货部门与机床厂联系签订,不符合要约的条件,塑料厂不受合同约束C、本案中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盖章可以表明其意愿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份的确立,其要约经过
9、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约束力D、领导经办的事情,自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9、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械。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当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
10、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消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在消协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织功能及织物质量均为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说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诸法院(ABCD)A、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要违约B、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要约邀请C、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D、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买卖关系应予保护10、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公
11、章的合同文本。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意愿签订该合同。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胶交付北京丙公司。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BC)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
12、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1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贷款在货到后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市场价格
13、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120元,并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在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并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ABCD)A、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
14、己承担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要约,鞋店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12、某市百货公司通知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示: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
15、到公司协商办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千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ABC)A、百货公司广告具备要约全部条款视为要约B、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C、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后撤销其要约的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D、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和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都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13、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决定将自己原来的养猪设备出售,他与王某商量出价15000元要求10日内会话。因李某急于卖掉,于是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
16、张某约定出卖设备可在10天内给回话。王某早有养猪意愿得到要约后积极筹款将自己的摩托车七成卖掉,可设备已在第七天被张某买走了,王某第八天凑足了钱未来得及回话,李某通知他此事,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王某指责其不讲信用,必须赔偿折价卖掉摩托车的损失4000元。李某说卖车是你自己的意思回话之前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应当认为(ABCD)A、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要约,要约可撤销。B、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
17、期限和价款,显然采取了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C、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D、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4、甲实业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洽谈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均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前期开支,否则策划无法进行,所以没有在备忘录上签字盖章。1个月后广告公司因业务较少,又感到可以考虑接受实业公司项目,于是与实业公司联系此事宜,但实业公司告知乙广告公司该项目已经委托其
18、他广告公司承担。广告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既然与自己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且时隔不久在不征求自己意见情况下又将项目转交他人承担,破坏了双方已经协商的内容。故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应当认为(BC)A、实业公司既然与广告公司已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以成立B、广告公司以无预付款不能进行策划为由,不同意在备忘录上签字盖章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实业公司所提出的要约的拒绝C、从广告公司的拒绝行为产生起,实业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即告失效实业公司也就不再受要约约束D、要约虽然失败,对于要约人而言依然有必要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依然没有停止享有承诺的权利。15、甲贸易货栈经与他人联系,于9
19、月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购铜合同书。合同上写明:需方须在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电汇来,其余货款交货验收前一次性付清,如果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甲贸易货栈填写完毕后,即把这份合同通过他人交给乙蓄电池厂。乙蓄电池厂收到合同后,除填写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期栏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并在合同书上盖了本单位合同专用章。11月9日,乙蓄电池厂信汇货款给甲贸易货栈。以后双方因供货退款问题发生争议。甲贸易货栈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形成纠纷。为解决纠纷,乙蓄电池厂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贸易货栈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甲贸易货栈辩称,我方在合同书上写明
20、“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原告直到11月9日才汇付货款。此时我方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当然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我方收到的货款由于已被占用,只能在以后慢慢偿还。本案应当认为:(ABC)A贸易货栈寄给蓄电池厂填好的合同书是一个要约。B、贸易货栈的要约中规定了“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而蓄电池厂在有效期一栏中填上“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开始生效”可见,本合同由于承诺与要约在期限的规定上不相同,亦即未达成一致,因此合同不成立。C、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不产生效力,终止履行D、被告所收原告货款无须还给原告。16、李某是一渔民,一日打渔归来,捕得黄花鱼60
21、00公斤。李某写了一便条给某水产品商店,告知此事,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便条当天下午派人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打来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派人购买。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公斤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家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商店派人前来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完,双方遂起纠纷。本案应当认为(BCD)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B、李某对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明确表明
22、,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购买,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达成交易C、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D、李某没有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缔约责任。17、甲公司有一批羊毛代售。4月2日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形式向乙针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出,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失误,此信4月17日才寄到纺织厂。恰巧纺织厂急需
23、羊毛,第二天就发了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将电报送至甲公司,而甲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丙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乙纺织厂的电报。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案应当认为:(D)A、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说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或起算方法,要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B、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是4月2日,因为其是在4月2日作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的。C、从4月2日起算4月17日为第十五天,而甲公司是4月19日才收到乙纺织厂的承诺,由于此承诺不是在有效期内作出的,所以无效D、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
24、日期即邮戳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这样承诺即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合同当然应有效成立,甲公司亦应负违约责任。第三章1、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A)A、完全有效B、完全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未定2、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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