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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4页 共14页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甬交建2007240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主题词:发布时间:2007-07-19生效时间:2007-08-01浏览次数: 76【大 中 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甬交建2007240号.doc 宁波市交通局 文件宁波市港口管理局甬交建200724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全市水运工
3、程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能。 第五条 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交通、港航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依据法律、法规制订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二)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三)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五)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4、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港航管理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按分级负责原则履行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三)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五)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
5、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市港航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三)履行对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报;(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的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九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一)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履行全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三)负责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第三章 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
6、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审批(若占用岸线);(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开工备案后组织项目
7、实施;(八)项目完工并通过质量鉴定后,组织交工验收;(九)交工以及专项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审批(若需占用岸线);(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
8、)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项目完工并通过质量鉴定后,组织交工验收;(九)交工以及专项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能划分第一节 计划与项目工可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港航管理局。第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可(核准)等前期工作应先在征求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能权限审批。岸线选址和岸线审批按宁波市港口岸线管理规程(试行)执行。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
9、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代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的项目投资主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报市港航管理局备案。第二节 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可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咨询制。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
10、询。审查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应低于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第三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咨询和会议(专家)审查制度。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港口
11、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或上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批复。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不得使用。第四节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活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交通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招投标行为监管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招标过程、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合同等。第二十
12、五条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备案或上报。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1000吨级以下沿海码头、300吨级以下的内河码头且总投资300万以下的水运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备案或上报;参与辖区内其他水运工程招投标监管,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的招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备案。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参建各方均须签定合同,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招投标文件的要
13、求。水运工程项目合同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合同范本。第二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得违约。合同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能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第五节 开工备案第
14、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市水运工程的开工备案工作。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开工备案资料的上报工作。第三十二条 开工备案应审查承担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节 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5、、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落实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第三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16、。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具体负责大中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市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其他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对项目的质量与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一条 各级水运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整改。第七节 设计变更管理第四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各级交通(
17、港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四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由原设计批复部门负责审批,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定。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水运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
18、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核。第八节 交(竣)工验收管理第四十六条 水运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一)港口工程经过三至六个月试运行;(二)航运枢纽如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六个月以上试运行的;(三)航道工程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与维护后。项目法人在进行前款(一)、(二)、(三)活动前应向市港航管理局申请水运工程项目试运行备案。第四十八条 水运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竣工验收。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万吨级(含万吨级)以上港口项目、省级骨干航
19、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或初验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批复。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和上报。第九节 信息与档案第四十九条 水运工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等。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属地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报告,开工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后每月25日前报告一次。第五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市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工作并上报市港航管理局。第五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水运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机制,并将档案管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开始施行。主题词:水运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宁波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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