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业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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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7页 共37页 柳州市农业局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学习培训制度2第三章 会议制度4第四章 请示、汇报制度6第五章 科级及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7第六章 考勤、考核制度9第七章 监督考评制度10第八章 请假、销假制度12第九章 廉洁自律制度13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14第十一章 公务接待制度15第十二章 差旅管理制度17第十三章 采购管理制度21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22第十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23第十六章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24第十七章 文印管理制度27第十八章 保密管理制度27第十九章 公章管理制度28第二十章 会议室
2、管理制度30第二十一章 安全保卫制度31第二十二章 文明卫生管理制度31第二十三章 附 则3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修订完善本制度。第二条 局机关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涵盖范围以外事宜,按照本级或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二章 学习培训制度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主管部门,科教科为干部专业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人事科为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政治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时事政治等,根据需要开展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归档备查。第六条 国内业
3、务培训(一)国内业务培训指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柳州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专门业务培训由科教科主管,公务员相关培训由人事科主管。(二)科教科牵头,人事科配合制定年度国内业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党组会批准后,按照柳州市“一包方式管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在每年9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柳州市“一包方式管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
4、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有关部门备案。(三)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班地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区外办班3201505030550区内办班230120302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四)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5、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五)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我局公务员知识培训或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我局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岗位培训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科备案。(六)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参加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按培训班收费标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食宿费可在第(三)点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第七条 市场信息与
6、对外经济科负责制定出国(境)的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及总结。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八条 党组会议(一)党组会1.局党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列席,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并负责记录。2.由局党组书记主持。3.研究局党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人事任免、职务晋升、奖惩事项、机构设立、机构调整、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党内重大事项。4.召开时间由局党组书记决定。(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委组织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小组生活会等党内生活会,参照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行政会议(一)局务会1.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负责记录,必要
7、时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2.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3.研究局内涉及项目、资金、行政事务、重要工作安排等,通报总结近期工作并布置下阶段工作。(二)局机关大会1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局属二层单位。2由局办公室组织。3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各科室通报工作情况,局领导总结前阶段的工作,布置下阶段的工作。4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三)专题工作会议1.由正、副局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2.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科室领导主持。3.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布置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四)业务性会议1.按柳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全市农业工作会属于三类会议,我局召
8、开的农业工作传达、布置类会议以及相关研讨会、座谈会等属于四类会议。2.三类会议报局班子会审批,四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3.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40人。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4.会议费用标准: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三类会议23012050400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四类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按低于三类会
9、议伙食费20%的标准,参加会议的市内人员不得开支伙食费),其他食宿费用由参会代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四章 请示、汇报制度第十条 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要自觉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第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逐级向领导及上级机关请示:(一)超出职权范围以外的。(二)对重大问题、政策法规不了解的。(三)遇特殊情况无规章可循,需变通处理的。(四)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接到下级请示时,应及时研究、答复。第十三条 各科室每月向局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每半年和年终要有书面总结汇报。第十四
10、条 遇重大事件或发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相关分管领导汇报,也可以越级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多方面的支持。第五章 科级及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 实行岗位轮岗交流制度。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组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本局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本局各部门、科室之间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必须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十九条 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负责。第二十条
11、 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一)一般干部在同一个科室工作满10年、科室正副职负责人和二层单位负责人任职满8年,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因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特殊岗位(需要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但涉及财务、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岗位不轮岗交流的,必须定期进行专项审计。(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第二十一条 轮岗人员在同一职位的,原则上不交流回原任期的职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一)需要重点培养的;(二)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三)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
12、需要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干部;(二)同一科室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其中一人轮岗交流的,另外一人可暂缓交流。第二十四条 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按下列程序:(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执行;(二)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个别干部人事调整交流,经分管领导和局党组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三)人事科草拟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报局党组审定;(四)局领导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一)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
13、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二)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交流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第六章 考勤、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条 人事科是考勤的主管部门,局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考核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全体人员应遵守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外出办事要向科室领导口头报告,出差、下乡必须经过批准。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不准用办公电话闲谈,不准用办公电脑进行炒股、玩游戏、浏览不文明网站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在职干部职工必须参加各种
14、学习、培训、义务劳动、服务活动和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第二十八条 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公务员平时考核(一)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在职干部职工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个人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可量化、可报告、可核实。公务员个人先行提出计划,科室负责人填报递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经考核委员会同意,报局人事科备案。个人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二)个人工作记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填写工作纪实。(三)考核委员会审核评鉴。每季度末个人对当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小结自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工作纪实及季度小结自评进行审核评鉴。科室正职的平时考核评鉴,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科室副
15、职及科员的平时考核评鉴,由科室正职领导负责。(四)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工作纪实和季度小结自评的进行告诫,并将其该考核期评定为较差等次。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定期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定期考核。(五)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科员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安排到基层蹲点锻炼后与科室开展双向选择。第二十九条 无科室接收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干部职工,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
16、以辞退。在职干部职工年终要按时上交个人书面总结,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存档。第七章 监督考评制度第三十条 监督(一)制度监督: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按制度追究责任。(二)民主监督:对外公布本局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聘请机关作风评议监督员,每年六月、十一月份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对局机关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情况提出意见;每年年中和年终召开评议会,科室之间互相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评议,全局对领导班子评议。第三十一条 督查(一)督查内容:主要是政令及制度的执行、业务办理情况和工作作风等。(二)督查办法:市委、
17、市政府督查室对本局工作进行督查,局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工作进行督查,各科室的主要领导对本科室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督查,一级督查一级,按时限规定,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第三十二条 考评(一)考评标准1.文明科室标准: (1)科室队伍建设好。科室成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懂政策,业务精,团结协作;科室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2)科室纪律作风硬。科室成员严格遵守本局制定的首问责任制,公示制、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挂牌上岗服务,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办公,无吃、拿、卡、要、报现象,基层群众满意。(3)科室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
18、科室成员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办事认真;执行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无阻,不拖拉,不推诿,准确及时地完成本科室各项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2.优秀工作人员标准(1)德: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2)能: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3)勤:具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工作勤奋,求真务实,办事效率高。(4)绩:自觉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本岗位职责,
19、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5)廉:勤政廉政,廉洁奉公。(二)考评办法: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经考评小组综合考评后交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考评等级。第八章 请假、销假制度第三十三条 人事科是请假、销假的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凡不上班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五条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局长审批。第三十六条 请公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凭请假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人事科审核
20、,分管领导同意,请假期限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审批。第三十七条 请病假的必须附有医院休假证明。如因病情较重,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事后补办或委托别人代办。第三十八条 请假条经审批后,交人事科存查,由人事科告知局办公室。第三十九条 请假人在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人事科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准续假。第九章 廉洁自律制度第四十条 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对党员干部廉政勤政要求,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利用个人管理人、财、物的权力
21、搞不正之风。第四十二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围绕权力运行,通过廉政风险的查找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局党组定期分析、研究、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廉政勤政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计财科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报账人员办理报销手续,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科室需要开展专项业务推进、现场观摩会、培训、学习考察等,需事前专题报告,提交局分管领导及局
22、长审批预算。计财科会同局办公室,按局长审批预算控制支出。推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预借现金,因公确需预支现金的,填写“借款单”,经计财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计划财务科副局长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有关经济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按局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会计结算相关事宜。第四十六条 报销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收款人签名或盖章。(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和签章。(三)农业专项资金拨付1.
23、预算内农业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填写市农业局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或“用款申请书”, 由计财科提出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局长审批。2.县(区)及局属单位临时申请拨付农业专项资金,相关业务科室、计财科在请示文件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局长审批。业务科室按审批金额办理资金拨付申请事宜。(四)原始凭证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挖补、涂改。发现原始凭证有误,应由原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第四十七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文需单独归档,应附批文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文机关、日期及文号。第四十八条 报销时,经手人整理、粘贴好原始票据,填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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