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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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总则1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二章 股份2第一节 股份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6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9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10第四章 董事会12第一节 董事12第二节 独立董事14第三节 董事会17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20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21第六章 监事会22第一节 监事22第二节 外部监事23第三节 监事会23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4第二节 内部审计25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25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26第一节 通知26第二节 公告26第九章 合并、分
2、立、解散和清算26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2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7第十章修改章程29第十一章释义29第十二章附则2929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1页 共32页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镇江、扬州、盐城、连云港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合并
3、,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发起人为: 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工运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长征;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三香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心铭;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南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刘昌继;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延陵东路5001号,法定代表人:邓洪萍;淮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陆岷峰;徐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彭城路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传芳;扬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文昌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登万;镇江
4、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镇江市正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陈健;盐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解放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冲;连云港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连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乔宗君。公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的中文全称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江苏银行)。公司的英文全称为:BANKOFJIANGSUCO.,LTD.(简称为:BANKOFJIANGSU)。第四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邮政编码:210005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50,000,000元。第六
5、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第十一条根据业务发
6、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公司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公司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可依所在地法令经营许可的业务。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二条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公司的合法权益
7、及一切合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经营效益为目标,实行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商业银行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第十四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一)提供保险
8、箱业务;(十二)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十三)从事银行卡业务;(十四)外汇存款;(十五)外汇贷款;(十六)外汇汇款;(十七)外币兑换;(十八)结汇、售汇;(十九)国际结算;(二十)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二十一)同业外汇拆借;(二十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二十三)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二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7,850,000,000元人民币。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计7,850,000,000 股,其中合并发起人股份为: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077,4
9、07,190 股;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924,505,367股;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743,975,480股;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300,000,000股;淮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330,835,700股;徐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53,120,797股;扬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263,541,903股;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203,779,900股;盐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50,007,420股;连云港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
10、后折股166,020,000股。前述十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所持股份经评估确认后折股总数为4,313,193,757 股,公司新募股份3,536,806,243股。公司设立后,合并发起人解散,合并发起人的原股东成为本公司股东,持股数为经评估确认后的折股数。第十六条公司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书面凭证。第十七条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持股凭证和分红依据。第十八条公司印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股权证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成立日期;(三)股权证股份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权证的编号。第十九条公司股权证加盖
11、公司公章,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方为有效。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可以采取印刷形式。第二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住所。第二十一条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应及时持有效证件向公司申请挂失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股东在公告之日起六十天以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股东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股权证失效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分支
12、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或定向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金融机构;(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
13、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14、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回购股份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股份受让人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的规定。受让人购买公司股份后持股总数或变更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达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上的,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5、;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受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转让,或者在转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受让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单位或自然人。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股东应当合法行使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得违法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16、;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
17、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缴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的债
18、务和亏损承担责任;(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六)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七)在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八)当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公司撤销、合并、兼并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并报董事会备案;(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对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非股东同类贷款条件。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向公司借款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其表决权受限制。公司对同一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余
19、额的百分之十。公司对同一股东所在集团全部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需以其所持公司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于事前书面告知董事会。股东在公司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向公司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公司股份再行质押。第四十二条在公司有借款的股东,在公司可能出现支付缺口等流动性困难时,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也应提前偿还。第四十三条公司不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20、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控股股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单独或者与
21、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
22、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或受让、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听取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相互评价结果;(十三)听取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相互评价结果;(十四)审议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十五)审议批准单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关联交易;(十六)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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