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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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页 共11页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淄地税发200742号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发票内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发票内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发票管理人员职责第三条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由各级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 区(县)局征收管理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高新区分局、市直各征收分局由负责征
2、收管理工作的相应科室具体负责,下同)。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配备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并向市局、区(县)局征收管理科备案。第五条 市局征收管理科发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本市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二)负责监督管理发票准印企业严格遵守发票印制、防伪专用品管理等各项规定;(三)负责监制、验收、审核、保管、发售、缴销和核销发票;(四)负责组织全市发票检查,参与发票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五)负责建立发票内部管理档案;(六)负责宣传解释发票管理法规、规章,接受发票业务咨询;(七)负责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八)负责发票其他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县)局、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
3、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负责保管、审核、发售、缴销、核销发票;(二)负责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有关资料的受理、传递、保管等;(三)负责登记发票账簿,填报各类发票报表;(四)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发票检查,参与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五)负责发票业务咨询,负责本辖区内发票管理规定的解释;(六)负责建立发票内部管理档案;(七)负责发票管理其他工作。第七条 发票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向上级征收管理部门报告,并应在调整前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一)清点库存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二)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三)填写移交清单和移交事项其他说明。移交
4、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第八条 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移交工作由区(县)局征收管理科派人监督;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移交工作由同级监察部门监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资料、物品不符,应责成发票管理人员限期查明,待核实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清移交手续的发票管理人员,不得调任新岗位。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管理第十条 市局负责对所辖区内发票准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票准印企业应当上报省局批准后,取消其发票准印资格。第十一条 对省局准予市级监制的发票,市局有权委托和监督发票准印企业印制。第十二条 发票准印企业应按照省、市局发票票样要求进行印
5、制,并在印制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入库手续,并做好登记。第十三条 市局根据发票印制通知书和发票承印企业报送的发票发送验收单的要求,对送验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同时作为登记发票分类明细账的凭证。第十四条 区(县)局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下月发票申请印制计划。第四章 发票的发放和保管第十五条 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自区(县)局领用发票时,双方应在票单证领发凭单上填写清楚“请领单位”、“发票名称”、“请领数量”、“发票字轨”、“发票号码”和“发放日期”等内容,并在核对发票种类、数量、号码无误后,在票单证领发凭单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发票发放后,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在“淄博市地税局
6、发票管理系统”做出库处理,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库存相应增加,双方各登记发票领用(销)存台帐,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发票验收入库。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领取发票时,必须做到专人专车,确保安全,避免损失,非指定人员不得领取发票。市局向区(县)局发放发票亦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专库(柜)存储发票,“六防” 措施要齐全。发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发票盘存,作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同时与“淄博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系统”中各项数据进行核对。第十九条 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每季度填写发票购(印)、用、存情况报告表,由区(县)局汇总后,层报市局征收管
7、理科。第二十条 纳税人丢失或被盗发票的,要求其必须自遗失发票之日起3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的报样交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区(县)局征收管理科要按照执法责任制规定将有关资料层报市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发票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的发票进行发票缴销,并在发票领购簿“发票收缴、挂失明细帐页”中进行登记。第五章 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全市应统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式样,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刻制。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印模予以备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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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 地方税务局 发票 内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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