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信用社汇兑汇票结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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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5页 共45页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汇兑汇票结算管理制度 目 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3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业务管理4第三章安全管理5第四章纪律和责任5第五章附则7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处理手续(讨论稿)8第一章 基本规定8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8第三章 往账业务9第四章 来账业务11第五章 退汇业务14第六章 汇兑业务撤销14第七章 资金清算15第八章 查询查复15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17第一章 总则17第二章 银行汇票的签发19第三章 银行
2、汇票的解付20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撤销21第五章 银行汇票的退票22第六章 银行汇票的挂失与解挂22第七章 查询和查复23第八章 银行汇票的收费24第九章 责任与义务24第十章 附则25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手续(讨论稿)26第一章 基本规定26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26第三章 银行汇票签发27第四章 银行汇票解付29第五章 银行汇票撤销35第六章 银行汇票退票35第八章 银行汇票解挂38第九章 银行汇票业务撤销39第十章 银行汇票查询登记薄3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
3、统核心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汇兑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结算中心)是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信用社)是农信银综合业务支付清算网络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是参与者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第四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处理业务,省结算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核心
4、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行社的汇差资金。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六条 各参与行社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汇兑业务。第七条 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规定,每个工作日的8:300017:25为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柜台处理时间,17:25业务截止,17:30日终处理。各参与者参
5、与行社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业务。第八条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九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由发起行社发起,经省结算中心前置机、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收款清算行社,至收款行社止。第十条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规定由系统自动编核密押。第十一条 信用社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省结算中心前置
6、机发起行社,并将业务信息转发接收行社。如果省结算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第十二条 各参与行社信用社对已发送的电子汇兑汇兑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电子汇兑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送退回请求。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电子汇兑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农
7、信银二代已取消该业务第十四条 各参与行社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各参与行社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各参与行社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应执行严格的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中农信银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操作员为对公录入员、对公复核员和综合柜员(换人复核)。第十六条 各参与行社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人员须经过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未经培训人员
8、不得上岗。更换操作员须报上级联社备案。第十七条 电子汇兑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参与者参与行社应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湘信联办200529号)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第四章纪律和责任第十八条 各参与者参与行社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九条 省结算中心的职责(一)负责汇兑业务系统日终数据处理与核对,以及差错处理。(二)负责农信银资金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与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三)负责办理自身电子汇兑汇兑业务的发起、转汇、退汇和查询查复等业务。(四)负责对全
9、省辖内参汇社的汇兑业务检查、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行社的职责(一)负责对辖内参与行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二)负责辖内参与行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三)及时反映和解决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参与行社的职责(一)及时发起、接收电子汇兑汇兑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和汇差资金。(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自由格式报文业务。(三)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四)及时反映和解决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第二十二条 各参与者参与行社在办理电子汇兑汇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一)发起
10、行社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发起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接收行社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接收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参与者参与行社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业务数据不能准时传输或发现危害资金安全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影响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或导致资金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该参与者参与行社承担。(四)因汇划凭证要素不详,接收行社未经查询查复,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接收行社自行负责;发起行社收到查询未及时查复,影响客户资金周转的,由发起行社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办理电
11、子汇兑汇兑业务的信用社参与行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另查询、自由格式查询和退汇申请按1元/笔收取申请人(即客户)手续费;省结算中心按成本价收取各参与行社的汇划费用,由省结算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第二十四条 接收电子汇兑汇兑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格式的“综合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打印,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级联社行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行农村信用社情况制定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我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开办之日农信银第二代支付
12、清算系统汇兑业务上线运行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处理手续(讨论稿)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将资金划给异地收款人的资金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普通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公益性资金汇划、现金汇款、退汇等业务。第二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设置业务主管、对公录入员、对公复核员三个岗位,确保职责分离。录入与复核不得为同一人。第三条 本汇兑业务处理手续适用于统一核算的县级联社与基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与下属分支机构。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第
13、四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结算中心)设置“10110102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款项”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省结算中心存放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第五条 核算核心业务系统内汇差资金的会计科目。(一)省结算中心设置“20180102县级上存”负债类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二)县级行社设置“10120101存放省级”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三)县级行社与下属分支机构之间设置“3041社(行)内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14、或贷方。第六条 省结算中心设置“30310301农信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用于核算全省各级行社发起的农信银汇兑往账业务。第七条 省结算中心设置“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用于核算全省各级行社收到的农信银汇兑来账业务。第八条 各参与行社设置“2011应解汇款”用于核算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它临时性存款。收到客户办理现金汇款业务时交付的款项或收到异地汇入待解付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存入本科目款项汇出或将汇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
15、目余额反映在贷方。第三章 往账业务第九条 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结算业务委托书后,审查凭证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给客户,委托书第二联做为扣划客户款项的借方凭证,凭委托书第三联办理往账业务。第十条 对公录入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8221电子汇兑”交易录入汇兑往账信息。录入完毕,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和该柜员尚未复核的业务笔数,对公录入员将该支付交易序号记录在委托书第三联上,并加盖个人名章,交对公复核员进行复核。对公复核员通过“8222电子汇兑复核”交易录入支付交易序号和交易日期,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复核完毕提交系统处理。对于汇兑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往账业务;业
16、务要素相同的往账业务,需由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委托书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和对公复核员个人名章,作为“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的贷方记账凭证附件或专夹保管。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对公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对公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原对公录入员通过“8221电子汇兑”交易,选择“修改”操作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再次由对公复核员进行复核。对于扣款账户和金额录入错误的往帐,不能进行修改,由对公录入员通过“8221电子汇兑”交易,选择“删除”操作方式直接删除之后重新录入。(一)往账业务发起行社会计分录:借:存款类科目XX申请人贷:303199清算资金
17、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如客户交现金办理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款手续:借:现金 贷:201199应解汇款其他借:201199应解汇款其他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经办人员手工自制“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贷方汇总凭证,打印的汇兑往账明细清单或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三联做附件。(二)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贷:30310301农信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第十一条 汇兑往账复核提交后,经办人员可通过“8131电子汇兑查询”交易查询往账业务状态,往账状态分为“已发送”、“已清算”、“已排队”、“已撤销”、“已排
18、队撤销”、“已拒绝”等,省结算中心经办人员可根据下级行社书面要求撤销“已排队”状态的往账。第十二条 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托收承付(划回)往账业务和公益性资金汇划业务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同普通汇兑往账业务。第四章 来账业务第十三条 核心业务系统判断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与行内数据一致,根据判断的结果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业务处理:(一)收款人账号、户名与行内数据一致,系统自动入收款人账户。对公录入员或对公复核员通过“8283来账打印”交易打印汇兑来账凭证,审核凭证内容无误后,加盖转讫章和个人名章。1、收款人开户行社会计分录: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贷:存款类科目XX收款人
19、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借: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 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第一联收款人开户行社做“存款类科目”贷方凭证;第二联为客户收款通知。(二)收款人账号与行内数据不一致,系统自动将款项转入来账接收行社的“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账户,经办人员向汇出行社发出查询。1、接收行社会计分录:借: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贷: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2、省结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贷:303199清算资金往来-本代他清算资金往来收到汇出行社发来的查复,经办人员根据情况予以通过“8225 汇兑
20、来账挂账入账”交易入账或通过“8223 汇兑来帐退汇”交易退回。入账的会计分录:借: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贷:存款类科目XX申请人(收款人开户行社为来账接收行社时)第一联接收行社做“存款类科目”贷方凭证;第二联为客户收款通知。查复书做贷方凭证的附件或与查询书一并专夹保管。来账接收行社不是收款人开户行社时,经办人员通过转汇等方式入收款人账户。退汇的处理手续见第五章退汇业务。经办人员手工自制“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的贷方汇总凭证,“303199清算资金往来-他代本清算资金往来”借方汇总凭证,打印的汇兑来账明细清单做附件。(三)收款人账号与行内数据一致,但户名与账号不一致时,如果收
21、款人账户的开户行社有农信银行号,系统自动将款项转入收款人开户行社的“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账户,经办人员向汇出行社发出查询。业务处理和会计分录同第(二)条。(四)收款人账号与行内数据一致,但户名与账号不一致时,如果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社没有农信银行号,系统自动将款项转入来账接收行社的“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账户,经办人员向汇出行社发出查询。业务处理和会计分录同第(二)条。(五)收款人未在本机构开户办理取款,需支取现金的,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现金付出传票。会计分录为:借:20110204应解农信银来账 贷:现金第十四条 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现金汇款
22、、公益性资金汇划和退汇来帐业务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同普通汇兑来账业务。第五章 退汇业务第十五条 汇入行社经办人员发现该笔来账有误,经确认需要退汇时,在原来账贷方凭证第二联注明“退汇”字样,并据以办理退汇业务。会计分录同普通汇兑往账业务。第六章 汇兑业务撤销第十六条 在往帐业务超时未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在不能确定交易是否成功时,不得将现金返还给客户,并留下客户的联系电话,告知客户等汇兑交易确认失败后再将现金通过现金交易从应解汇款账户返还给客户。经办人员可对“已发送”状态的汇兑往帐通过“8224汇兑业务撤销”交易进行撤销(先通过“8131电子汇兑查询”查询该笔交易的流水号),如农信银清算中
23、心未清算该笔汇兑,则返回“已成功”的应答,核心业务系统将该笔汇兑往帐的状态置为“已撤销”,并自动对发起汇兑的会计分录做冲正处理;如该笔汇兑已清算或撤销交易未通过合法性检查的,则返回“已拒绝”的应答,经办人员可通过“8253支付业务状态查询”交易查询该笔汇兑交易的状态。第七章 资金清算第十七条 省结算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进行清算时,当日为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为:借:30310301农信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 贷:30310302农信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贷:10110102存放境内商业性银行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款项省结算中心为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第十八条 核心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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