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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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页 共8页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20105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二一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二)对外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
3、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被投资经济实体分配的股利、红利、利润等。(三)资产租赁收益。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益。(四)对外担保收入。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五)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收入的具体缴库手续。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有资产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具体缴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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