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华润万家租赁合同范本修改版(抽成租金版)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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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6页 共36页 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 )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年 月 日目 录一 定义二 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三 租金、费用及支付四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五 开业的前提条件六 公司标志、广告及促销活动区域七 声明和保证八 甲方责任九 乙方责任十 违约责任十一 合同终止十二 其他本合同附件:附件1 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相关技术条件示意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置图附件2 租赁物业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标准、华润万家电气低压柜出线回路表附件3 甲方、乙方、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委
2、托函及财产一切险委托函附件4 相关证件清单附件5 禁止性用途附件6 不竞争条款租赁合同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三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 市 区/镇签订: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国 (以下简称为“甲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现注册地址为中国 (以下简称为“乙方”)。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以下简称为“丙方”)。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三方”,甲方和乙方以
3、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据此,本合同甲、乙、丙三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部分物业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意义:1.1 “建筑物”系指位于 市 路 号上的建筑物、附属结构和本合同第1.8条所列明的设施及本合同第1.9条所列明的设备,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1.2 “租赁物业”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供乙方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中负一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或“”,下同
4、)、首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 、二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 、三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 (租赁物业的详细位置与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合计套内建筑面积为 。1.3 “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计算租金依据的租赁物业套内建筑面积,即租赁物业外围界线范围内的套内建筑面积即租赁物业建筑外墙外边线界线范围内的套内建筑面积,其中租赁物业的外墙其中租赁物业的相邻内墙,以及租赁物业与相邻的、非租赁物业区域的分隔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其中墙体为外墙时面积包括整个墙体。租赁物业内部的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租赁物业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1.4 “租赁期限”系指自移交日起
5、二十系指自移交日起第十二个(2012)个租约年的期间。1.5 “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 内非乙方租赁物业内或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甲方指定为乙方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出入口、楼梯间、走廊/通道、客货电梯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1.6 “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乙方开办和经营的购物中心。1.7 “购物中心开业日” 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乙方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1.8 “设施”系
6、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1.9 “设备” 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接口、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货梯、消防喷淋及报警系统、道路标识及照明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设备。1.10 “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系指为表明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由 市质监站、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规划局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
7、报告及相应文件。1.11 “移交证书” 系指甲方取得本合同第1.10条约定的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后,根据本合同附件4所约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甲方和乙方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1.12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 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并且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1.13 “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指由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国有土
8、地使用证。1.14 “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为建筑物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15 “房屋租赁证”系指由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为本合同项下租赁关系向出租方颁发的确认租赁物业出租的登记证件。1.16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设置和安装的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1.17 “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燃气、电话、雨污水排放、集中供暖等。1.18 “租约年”系指自移交日所在公历月起及以后的连续十二个公历月为第一个租约年,此后的每连续十二个公历月为下一个租约年。1.19 “租赁保证金”系指为保证甲方合法利益,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第
9、二条 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2.1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移交日起二十个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移交日起十二个(2012)租约年。2.2 移交日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日为 年 月 日。如移交日延期,免租期顺延。2.3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外墙体面积+1/2共用墙体投影面积。2.3 装修期(建议120-150天)自正式移交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止的期间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将对租赁物业进行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作,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2.4 免租期(没有)自正式移交日起 个月的期限为免租期。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第3.3条的约定承担免租期间乙方
10、使用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免租期结束之次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2.5 计租日免租期结束后的次日为计租日。2.6 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2.7 计租面积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确定为,双方不再对此进行调整(若租赁范围调整,则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计租面积)。适用于签约时已经完成施工图备案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暂定为。甲方应会同乙方在租赁物业移交前根据甲方经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租赁物
11、业施工图,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进行测算,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测算结果作为最终的计租面积,双方不再对此进行调整(若租赁范围调整,则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计租面积)。适用于签约时未完成施工图备案 2.8 租赁用途建筑物/租赁物业将供乙方用于经营零售(包括餐饮和娱乐)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开设的购物中心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容。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1.1 租金标准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为:采用保底租金与销售抽成租金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算,具体约定如下:3.3.1 租赁物业的保底起始租金自计租日起按计租面积计算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_元/月)。3.3.2 自计租日起首36个月保底
12、租金免递增,从第37个月开始,每36个月递增5%。(可列明保底租金或固定租金的明细)3.3.3 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起,采用保底租金与销售抽成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租。3.1.3.1 抽成租金系指,甲方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开始,根据乙方的年实际税后销售净额及乙方的年实际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按相应比例进行抽成计收租金。抽成租金计算公式为:抽成租金乙方实际税后销售净额/年甲方相应抽成比例+乙方实际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甲方相应抽成比例。3.1.3.2 本条所述的税后销售净额系指,乙方在租赁物业内以自营、联营方式经营的超市的销售额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国家与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堤围费(若当地政府
13、规定需征收的)及国家与地方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直接以销售额作为纳税基数的税费之后的净销售额。此销售额不包括乙方内部店与店之间的商品平价调拨/买卖及乙方与关联公司(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商品平价调拨/买卖。本条所述的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系指,乙方在租赁物业内以转租方式经营的商铺专柜和场地的租金收入(不含管理费)扣除转租面积按保底租金标准计算应承担的租金、营业税、租赁印花税、城建税、国家与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堤围费(若当地政府规定需征收的)及国家与地方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直接以租金收入额(含管理费)作为纳税基数的税费之后的净收入。上述税后销售净额及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经由
14、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的销售及收入数据为准(第三方的审计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3.1.3.3 本条所述甲方抽成比例按以下原则执行:3.1.3.3.1 甲方按如下约定对乙方的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进行抽成:3.1.3.3.1.1 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在人民币【 】亿元以内(含【 】亿元),按【 】%的比例对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抽成;3.1.3.3.1.2 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大于人民币【 】亿元且小于【 】亿元(含【 】亿元),按【 】%的比例对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抽成;3.1.3.3.1.3 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超过人民币【 】亿元,按【 】%的比例对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抽成。
15、3.1.3.3.2 甲方按【 】%的比例对乙方的实际年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进行抽成。3.4.3.4 本条所述乙方年税后销售净额及年税后租金净收入以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计租年,即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开始每个自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该自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计租年,最后一个计租年自该自然年一月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3.3.4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已包含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本合同所述之租赁物业配套之设备、设施的使用费。(物业费在租金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应给予明确。)3.3.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所约定的租金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如有任何第三
16、方因为乙方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而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的,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政府部门依法要求乙方承担法定义务以及乙方因使用本合同第3.3条公用事业资源而需承担费用的情形除外)。1.2 租金的支付3.4.1 乙方应每月支付一次租金乙方应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每临交租期提前一个月交付;即自移交日起的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3.4.2 甲方应在自移交日起的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金额与乙方应付的当月租金款项相同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发票。若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停付当期的租金直至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租赁发票。是否能
17、开部分物业费发票。3.4.3 自计租日起的第五个自然年开始,乙方应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甲方提交乙方上一计租年度在租赁物业经营的经审计的销售数据,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原则核算确定乙方上一计租年度的应付抽成租金金额;若最终核算确定乙方上一计租年度的应付抽成租金金额大于乙方已支付的上一计租年度每月保底租金总计金额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差额部分相应金额的房屋租赁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上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部分差额租金。3.4.4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发票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至甲方下列银行账户(在租赁有效期内,本条所述账户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在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知
18、会乙方,乙方按甲方书面知会的账户支付租金):收款单位名称: (即甲方全称)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1.3 公用事业费及支付3.4.2.1 乙方因其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的付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直接向有关的公用事业的供应商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收费或费用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直接向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收费或费用。甲方在按本合同约定移交建筑物/租赁物业后【 】月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水、电、气单独计算但不能单独开户用水、用电、用气独立计量开户手续。如乙方办理用电、用水、用气独立计量开户手续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业主需为承租方(
19、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用气担保,甲方应无偿为承租方(乙方)提供担保,并协助乙方办理独立计量开户手续。如单独的计量表已将建筑物/租赁物业以外其他部分的用量记录在内,则乙方无义务为其他部分的用量支付公用事业费。(能否办理独立的水、电、气开户手续,分时段计量能否实施。需项目部进一步确认。水费和电费的增值税发票物业无法开具。)建议全部由乙方与相关部门直接结算,我方提供必要的沟通联系工作。3.4.2.2 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安装单独的高压计量表以计量购物中心的实际用电消耗。如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将用电消耗分为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分别计量并收费,则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分别安装动力用电计量表及照明用电计量表,以分别计
20、量购物中心的动力用电消耗和照明用电消耗。如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消耗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则甲方应为购物中心安装分时间段计量的用电计量表(即用电分时计量表)以分别计量购物中心在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消耗。3.4.2.3 如果甲方未能按上述第3.3.1条、第3.3.2条的要求完成以上手续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供电费用应包含乙方应承担的供电损耗损耗分摊率为 %原则上为3%5%,若超出需向上级领导请示。)以甲方名义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应开具相应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乙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的税金损失(因无法提供13%税率的水费或17%税率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税务机关代
21、开的3%税率的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能提供以乙方全称抬头的合法发票(如只提供收据),除了进项税损失(水费税率按13%计算,电费税率按17%计算)外,则乙方仍有权扣除应付水电费金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损失),直至甲方办好以上手续之日为止。乙方有权从应付水电费中直接扣除对应金额的租金以弥补前述税金损失,甲方仍应按扣除损失前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应约定由乙方承担,我方负责协调电业部门按乙方需求设表,乙方与电业部门直接核算。)3.4.2.4 除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就公用事业计收任何其他的或附加的收费或费用。1.4 其他费用和支付3 本合同项
22、下涉及的印花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并各自承担因未缴或迟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4 甲方按本合同第7.2.7条约定提供给建筑物/租赁物业整体商业项目顾客使用的停车位按以下标准收费:4.1.1 甲方自乙方购物中心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凭顾客出示的在乙方购物中心消费的购物小票给予顾客免费停车;停车场免费应不予采纳,或约定免费时间或指定范围。4.1.2 自乙方购物中心开业第四年起,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停车票(每张停车票提供免费停车2小时)给予乙方顾客免费停车2小时,超过2小时的部分由甲方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向乙方顾客收取停车费。有效停车票,是否由物
23、业公司与乙方定期结算。若不结算是否给予数量上的控制。5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的银行保函(保函具体内容及格式以银行提供的版本为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履约的保证(已经签署预租或合作协议的情况下适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内容及格式以银行提供的版本为准)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履约的保证(一般情况下适用)。3.4.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搬出并向甲方交还租赁物业后,甲方应于租赁物业交还后十(1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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