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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发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6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1附件: 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2、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资金,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及范围 第四条第五条助资金: (一)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国际或者国内领先)、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具有相当辐射带头作用的特点。所采用的技术路线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二)污染防治项目处理污染物涉及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即:以存栏数计,猪3000头;鸡100000只;牛200头;羊9000只),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辐射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
3、、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完成后,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持续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畜禽养殖大省集约化畜禽养殖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补企业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示范及技术推广项目。确保实效,优先考虑已纳入建设规划、目前又未启动的项目,不搞重复建设。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补助2出: (一) (二) (三) (四)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
4、用项目相关的、必要的设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相关的项目申请银行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应用价值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备、设施的购置。贷款的贴息补助。 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用房和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支出。 专项资金申请及预算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确定年度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申请: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5、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应逐级报至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1份)。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均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经费申请报告书,附件为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和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
6、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承担3 (一)财政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补助项目预算。 (二)财政部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专项经费补助预算。 (三)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财政部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7、)财政厅(局)和环境保护局(厅)应当加强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严格把关。对在审查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经查实,财政部可依职权取消其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环境保护局(厅)应当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拨付各地的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未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说明。 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安排;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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