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docx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docx(4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9页 共49页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第一节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案例分析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效案情: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美国吉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包括金融、运输、物流、通讯、市场营销、国际商贸、房地产及高科技等业界的拔尖企业,公司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其使命就是要建设一个独一无二的业务共享网络,确保所有参与营运的伙伴都以在规范和获得保障的环境下,能够畅通无阻地开展全球贸易)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简称吉斯达公司)向南通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建总公司)、三九
2、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和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二十二冶金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同年1月26日至28日,上述四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投标书”。 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江苏省及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四名职员于1月29日议标得出结论:六建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议标后,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同年2月9日,吉斯达公司
3、却向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经过评议决定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依此“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吉斯达公司为发包方,冶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地点: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89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A、B、C、D、E馆及附属设施;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10%,计300万元,等等。2月27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预付了300万元的工程款,冶金公
4、司向吉斯达公司出具了收款条。双方确定该合同关系时,吉斯达公司并未办理该项工程立项审批等手续。 3月18日吉斯达公司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批复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11月取得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核准通知,12月13日取得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由于上述证照手续是在2004年底前才办妥,故双方约定的“D、E馆2004年5月底完工,地面6月10日前完成。完工后45天内竣工。A、B、C馆在D、E馆完工前陆续开工”的合同条款并未能够履行。2004年11月19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称:
5、“现因原钢结构工程已全部改为钢筋砼结构;江苏省2001年定额已停止执行,这样按原合同已无法执行。鉴此,通知贵公司从2004年7月30日起正式终止施工总承包合同,请贵公司退回工程预付款,撤出工地,对履行期间在工地上的实际损失我公司将给予合理的赔付。变更后的吉斯达(南通)工程欢迎贵公司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将优先中标。”该通知发出后,冶金公司未予理涉,为此,吉斯达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吉斯达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确立前,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间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 被告
6、冶金公司辩称:原告为外商独资公司,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不许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被告不是通过招投标取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点: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本案中不适用。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间订立
7、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属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生效之范畴。原告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其基于此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的请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诉讼保全费15520元、实际保全执行费8800元,合计49730元,由原告负担。 评析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施工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型建筑工程的
8、招标投标活动日益普遍起来。招标投标从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要约和承诺,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为此,在合同法之外,还需要用招标投标法来规范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但招标投标法又有其适用的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即所涉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2、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界定。 一、投标招标的法定范围 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强制招标,是
9、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市场现状,法律强制招标范围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强制招标的项目明确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10、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由此,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22日分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建设
11、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等。如此,有的观点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办法,本案的工程项目似乎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被告的中标过程则系违法操作,因此中标无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 本人认为:衡量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必须以法律法规来判断。上述规定虽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可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且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也事实上相继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但部门性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够作为判定中标有
12、效与否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且这些部门和地方性规章其实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所列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仍是在按照该具体范围执行的前提下,仅就“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的具体范围予以调整前,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仍属有效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招标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的规范,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故本案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应以法律法规来衡量和判断。本案中所涉建筑工程,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当依法不属于国家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此,吉斯达公司自行采取招标活动,但又
13、并未依本单位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形成的决标书,从四家投标单位中遴选中标者,而是另行确定了冶金公司为所谓“中标者”并与之签订了合同。该行为虽有违诚信及违反行业规定,但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亦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中标活动有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亦有效。 二、合同无效与合同效力待定的界定 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未完全取得有关有权部门颁发的证照,是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还是属于合同效力待定,这有必要对合同无效与合同效力待定作出界定。 合同严重缺欠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力,即为合同无效。依据合
14、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民法原则相关规定,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这类合同在有权人追认以前处于有效抑或无效不确定的状态,因而称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或者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有权人不通过追
15、认消除该瑕疵,合同就确定地归于无效,所以它与无瑕疵的有效合同不同。它欠缺有效要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相对轻微,与合同制度的目的未根本性地抵触,于是法律允许有权人通过追认消除该瑕疵,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成交易,还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此不同,无效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与合同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瑕疵不可治愈,于是法律便作出完全否定性的评价,令其绝对地当然地无效。可见效力未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合同缺欠有效要件,法律对它的否定性仅是相对的,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故案工程虽未取得有关有权部门颁发证照,但不必然影响其合同的效力,即此仅为合同效力待定状态。 综上所述,
16、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此,招标投标法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属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生效之范畴。原告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案例分析 影响招标采购项目管理的主要因素1)沟通因素,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委托内容、范围等不明确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对价格、时间、质量方面的权重把握不准,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要求,导致总体效果差。委托人提供的备案手续不全;设备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技术资料不全;招标的条件不具备,招标工作出现反复,延
17、误时间。与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不够,导致备案不及时。2)信息因素,包括:对市场价格(材料、设备、人力、储运)情况的掌握不够。对潜在的投标人不清楚,公告要求的条件过高或过低,导致投标人数量过多或过少。对相关政策调整和市场动态变化情况了解不够。3)招标文件因素,包括: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所附合同文件不协调或矛盾。招标文件不规范、不符合法规要求。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度不够和不完善。4)标底或最高限价因素,包括:标底或限价中工程量不准确。计价原则不统一或约定不清楚。5)合同包与标段划分因素,包括:总包与专业分包的工作界面不明确、责任不清、配合工作的报酬无约定。技术资料有重复或有遗漏。1 项目概况
18、扬子一巴斯夫一体化石油化工基地是我国“十五”期间的重要建设项目,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下称SEI)参于总承包并进行采购管理的乙二醇装置项目是其配套项目,装置规模为年产030 Mt乙二醇。 2 项目采购管理体系 在项目执行之前,首先编制了一套完整的项目采购管理程序,规定了各项采购活动的程序和应遵循的原则。与此同时还组成了包括采购、催交、检验、运输、现场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方面人员的采购项目组。 在实际工作中,以控制采购成本为目标,重点抓了设备供应商的管理及设备催交、检验环节,以保证设备制造质量及工期。在供应商管理中根据上述要求,选择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供应商,并要得到各方认可;在设备催交、检验中,
19、按照国际工程公司通行的规定和做法,主要设备均有驻厂监造人员全程负责质量控制,普通设备和材料也有检验人员定期到制造厂进行检验。从而避免了过去没有实行系统的采购管理时出现的交货不及时、返工率高等问题。 3 存在问题及启迪 乙二醇项目是SEI首次与日本日挥公司(JVC)合作实行EPC工程总承包。而项目业主则聘请美国福陆工程公司代表其对项目进行管理(这是在最近几个国内大型石油化工项目建设中通用的做法,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并参与到项目管理当中,因而各方面的要求均非常高。在与国外工程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学到了对方的许多管理理念和方式,也暴露出了我们的问题,对这些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分析。如在项目中,对于一些重要
20、设备,通过JGCSEI的供货商评定程序评选出合格的供应商,同时业主指定了所谓强制性的供货商和MEV(Main Electrical Vendor)、MAV(MainAutomation Vendor),与供货商签订了保护伞协议(Umbrella Agreement),降低了采购成本。现在我们仍采用采购员一竿子到底的催交检验方式,由于项目多,采购员参与多个项目采购,催交、检验的能力和知识也有限,远远达不到项目要求。对本项目的催交、检验和提交文件的频度,以及文件的传送等要求,现有采购人员是难于做到的,因此,我们在今后的项目执行中应考虑选用第三方催交、检验机构检验的方式,在工程总承包方的指导和监管下
21、,开展催交、检验工作。到,精心做好供货商的管理、设备催交和检验工作,是总承包项目采购工作中保证总承包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开展时间不长,人们的认识和实际工作水平有待提高,而作为EPC总承包模式中重要环节的采购管理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采购工作纳入战略发展计划中,将采购的职能从单纯满足企业的需求发展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从以避免企业运营中的故障为目标发展到促进企业机会和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国内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应学习借鉴国外高水平工程公司的经验,不断提高和发展自己的采购管理水平,以保证我国石油化工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22、,并且向国际型工程公司迈进。第三节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之公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案例分析 一、工程概况 A项目是X集团公司X施工处所属的一个项目。X集团公司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是大型国有施工企业,其下属各施工处也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尤其是在公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面更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得到了业内及外界人士的充分认可。 A项目作为XX路的一个标段,主要承建大桥和与之相接的路基工程,全长2.5公里,工程量总计1.2亿元,其中土方工程3.58千万元。 二、项目成本管理的实施 (一)重视成本管理意识的培养 A项目成立之后,组建了精简高效的领导班子,但项目职
23、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不尽相同,有深有浅。因此,项目领导很注重对各管理层的人员进行成本管理意识的培养。让成本管理的观念深入到每个职工的脑海里,并将其贯彻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同时培养职工具备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战略观、人本观、系统观、效益观和科技观,运用科学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 (二)建立了完善的成本管理保障体系 1、建立完整高效的组织机构 项目成立之后,即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形成了一个高效的组织管理系统。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使得成本管理能较好地实施。 2、明确各部门及各职员的职责分工 公司项目成本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小组及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对项目最终经营结果进行评审、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工程 项目 管理 案例 分析 建造 继续教育 培训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