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小编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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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第一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
2、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
3、务中心统一派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
4、、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严禁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六)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十)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他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制度。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在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和加油,
5、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审批流程,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开支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月行车记录,车辆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并记录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每月进行公示。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车辆 -34 第二篇: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
6、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三条公务用
7、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
8、)以下、价 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 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越野车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不得固定个人使用;其配备标准为:省级单位控制在80万元以内;地厅级
9、单位控制在60万元以内;县级单位控制在4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30万元以内。离退休干部不配越野车。 第七条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工作调离本主省的领导干部,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已带走的要交回。 第八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所需车辆,年初根据编制和财力情况做出计划,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后,统一安排;其他省直单位所需车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地所需车辆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公务确需超标配备的,要从严控制,由上述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纪委
10、、省监察厅备案。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应将审批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竞价,统一购配。并据此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方可落户。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报废后需更新的,凭车辆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
11、车辆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各种购车指标,资金由地方全额负担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公务用车的,如无特殊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车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抵债车辆凭法院判决书或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抵债协议由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
12、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超标车辆。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公开拍卖,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车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用车、派车、出车、乘车行为,进一步强化管理,细化责任,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可申请用车条件: 1
13、、接送客人; 2、到无公交车通行的单位办事; 3、突发工伤、疾病人员就医。 二、不派车情况: 1、不符合用车条件。 2、乘公共交通工具可达; 3、没有公务车可派; 4、无用车申请、不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流程申请派车、用车申请未被批准或不符合派车条件的。 三、派车规定: 1、派车先后顺序和公务车档次。先满足客人需求,再满足公司员工(按照重要性、职位高低再次排序)。 2、派车人按照各部门用车申请,依据“一”、“二”中的规定进行派车,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不得派车。 3、派车时,派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作好行车记录。 4、公司配车人员、集团公司高管、分子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可派车到机场、车站接送。 5、中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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