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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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页 共12页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号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
2、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
3、设计、建筑设备等。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198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
4、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
5、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第2.
6、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
7、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 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
8、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3.1.5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0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
9、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 表3.1.8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3.2.1条
10、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3.2.1大 型中 型小 型备 注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
11、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 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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