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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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
2、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
3、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
4、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
5、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6、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
7、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
8、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9、(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
10、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
11、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
12、内容。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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