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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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页 共9页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欧福永 刘星【摘要】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近年来,中国与新家坡经贸合作发展迅速。截至2001年底,新加坡是中国
2、第一大海外劳务市场和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场,对华贸易和投资均占东盟国家首位。中国已成为新加坡第四大贸易伙伴,新加坡为我国第八大贸易伙伴。1999年10月,中新签署了关于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两国经贸磋商机制。中新两国签署的合作文件还有:中新贸易协定(1979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1986年)、中新海运协定(1988年)、中新科技合作协定(1992年)、中新邮电、电信合作协议(1994年)、中新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年)、中新高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年)等多项经济合作协议,为两国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
3、保障。 随着双方民商事往来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而中方企业或个人只有了解菲律宾的相关法律,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专对菲律宾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探讨。一、导言与普通法适用的大多数领域一样,在冲突法方面,新加坡法院遵循的是英国法院制定和发展的法律制度。除了有关程序事项的法院规则和规定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新加坡有关冲突法原则的法律制度很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英国的普通法。新加坡法院的这种做法可在1993年英国法适用条例 中找到法律依据。该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衡平法原则与规则),只要在1993年11月12日以前直接是新加坡法的
4、一部分,将仍然是新加坡法的一部分。要解释在1993年11月12日前普通法直接适用的情况,必须参考已于1993年废止的民法第5条。该条规定英国法适用于所有商事事项,包括:合伙、公司、银行和银行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航空和陆地及海上运输的承运人、海上保险、海损、人身和火灾险,以及与此有关的一般意义上的商事法问题。随着该条款的废止,大量因第5条,特别是因“一般意义上的商事法”而产生的问题,随着英国法适用条例第3条而得以解决。二、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既以英国法为基础,法院系统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有关管辖权方面的制度规定教会法院对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
5、,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由于法院是制定法的产物,因而法院的管辖权被限制于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外案件中,新加坡1993年修订了调整法院管辖区外的送达以及对外国被告提起诉讼的法律,该法律的指导原则类似于英国法的规定。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为新加坡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既行使初审管辖权,也行使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管辖权,上诉法院对上诉审的民、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1989年司法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上诉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限制。1994年4月,由于新加坡最终排除了枢密院司法
6、委员会的上诉管辖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法院成为新加坡受理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2.民事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传票必须按照法院规则的规定以有效的方式送达 。法院规则第10号令 对新加坡境内的传票送达作了规定。经签字盖章的法院令状必须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方为有效。开庭传唤令状、申请(petition)和提出动议通知(notice to motion)的送达要求也是一样的,无论是否要求出庭。法院规则第11号令规定了新加坡的域外送达。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能否将传票送达到可能的被告。根据第11号令的规定,需要域外送达的有下列各种情形:(1)被告在新加坡
7、居住或拥有财产、住所在新加坡境内、在新加坡从事商业活动;(2)申请法院签发禁止令,责令被告在新加坡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3)当事人是诉讼的必需当事人或适当的其他当事人;(4)就违约提起的执行或救济之诉而言,该合同或在新加坡境内签订;或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或合同载明了有效的管辖条款,约定新加坡法院具有管辖权;(5)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加坡境内;(6)侵权发生在新加坡境内,或侵权行为或在任何地方的不作为对新加坡造成损害;(7)所有诉讼标的物是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不动产;(8)与诉讼有关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境内;(9)涉及不动产担保的诉讼,该不动产位于新加坡;(10)涉及信托事项的诉求;(11)死者住所在新加坡
8、内,为在遗产管理诉讼中获得任何救济而提起的诉讼。(12)就遗嘱检验提起的诉讼;(13)因执行任何判决或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14)根据腐败(没收财产)法(第65A章)、毒品走私(没收财产)法(第84A章)或其他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15)在原告以收受金钱为诉由提出的诉讼中,被告所申辩的产生责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加坡;(16)诉讼所基于的理由产生在新加坡;(17)在新加坡的诉讼中,就可执行的责任提起的责任分担或赔偿之诉;(18)被告服从或一致同意将有关事项的管辖权赋予新加坡法院而提起的诉讼;或(19)就任何成文法的解释、效力和实施提起的诉讼。新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诉讼符合上述列举
9、的任何理由,并作出书面正式陈述,在法院办公室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传票。书面陈述必须包括:提出申请的理由,原告确信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合适的理由,以及能够或可能找到被告的地点或国家。由于这些规定均以英国的最高法院规则为依据,因而英国法院所适用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新加坡。新加坡对这些规则的态度与英国并无实质不同。除最高法院司法条例第16条规定了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外,其17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有关离婚和婚姻诉讼、海事、破产或公司、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任命和管理,以及遗嘱检验管辖权等。高等法院同样具有上诉审民事管辖权,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在行使准刑事或民事性质
10、的管辖权时提起的上诉案件。3.下级法院下级法院规则规定了下级法院的组成:地区法院、治安官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死因调查法庭和小额索赔法庭(和解法庭)。在上述法庭中,地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可以行使有限的一审民事管辖权。4.地区法院在下列管辖事项上,地区法院与高等法院具有同样的民事管辖权:(1)向被告送达令状或其它初审传票:(a)以法院规则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境内的被告送达;或(b)在法院规则规定的情形和以规定的方式向位于新加坡境外的被告送达,或(2)被告同意服从某地区法院的管辖。但是,地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法院规则第2条规定,法院可审理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遗嘱检验和遗嘱管理案件、诉讼请求金
11、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他案件,并审理因合同或侵权而发生的债务或索赔,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追索财产之诉、衡平之诉和不动产恢复原状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同时,地区法院在某种情形下可以相互诉讼的方式授予救济。5.治安官法庭治安官法庭行使初审民事管辖权。根据法院规则,对地区法院管辖权的限制性条款同样适用于治安官法庭。法院规则第2条规定,治安官法庭审理诉讼金额或争讼标的物价值不超过3万元的案件。治安官法庭因无权审理非金钱之诉、衡平请求权之诉或财产之诉,而被进一步限制了管辖权。三、管辖权的限制1.国家豁免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统依主权豁免可豁免于诉讼。该法第22K条规定:“(1)除了宪法第4条规定的以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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