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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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加强贵阳市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也可作为湿地公园范围。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以维
2、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休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其中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为城市湿地公园,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贵阳市湿地保护委员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或市级城市湿地公园:
3、(一)市级湿地公园须具备: 1.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2.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3.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二)市级城市湿地公园须具备: 1.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 2.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 3.占地2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 4.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
4、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包含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5、 第七条公园的建立应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向贵阳市湿地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贵阳市湿地保护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贵阳市湿地保护委员会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建立。第八条对完成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的,由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第九条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区(市、县)名称+湿地名+湿地公园。 第十条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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