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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第127号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湿地公园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指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
2、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申报、组织评审和审批; (三)指导、监督湿地公园管理、经营单位(个人)实施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及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负责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建档和
3、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五)组织开展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称号; (六)组建市级湿地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职责。 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和渔业、旅游和服务业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已批准设立的湿地
4、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所需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科研等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八条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市、区(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市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
5、)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湿地公园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湿地公园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水域、地面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五)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前区(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承诺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市或区(市)名称+湿地名称+市或区(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
6、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划分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7、改变和挪动。 湿地公园的改名、撤销、范围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批准建立后,按照隶属关系,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湿地公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四)服从湿地主管部
8、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生态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每月应不少于一天。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内设置的游览、娱乐和交通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标。在游览区域内应当设置防火、安全、环保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障游览安全和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凡需在湿地
9、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 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第二十一条禁止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砍伐树木、乱采乱挖植物及植物组织、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烧荒、爆破、放牧以及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捕鱼电鱼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前条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盗伐、滥伐树
10、木、乱采乱挖植物、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擅自在湿地公园内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等破坏湿地资源和湿地环境的,由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干扰、阻碍、拒绝
11、湿地公园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土地和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批准建立湿地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凡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湿地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从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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