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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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
2、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
3、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
4、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5、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互相妨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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