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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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 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
2、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
3、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还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
4、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解释是: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区别 (一)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实质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相适应,即与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当,从而撰写出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反之则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比如接下来的案例一,某发明申
6、请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可充电电池的过放保护电路(14),其特征在于,包括: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欠压检测单;记忆单元(34),其一输入端连接所述欠压检测单元的输出端,另一输入端连接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的输出端,该记忆单元这样工作:当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检测所述充电电路中有充电电流流过时,记忆单元被.“1”;当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检测所述充电电路中没有充电电流流过,同时欠压检测无效时保持.“1”状态并输出使能信号,一旦欠压检测有效则。“0”并保持、输出不允许信号;逻辑控制电路(35)。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记忆单元(34)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在
7、说明书中给出的唯一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使用rs触发器或d触发器的例子。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显然只有rs触发器或d触发器才能实现该记忆单元的允许或不允许输出,而非任何记忆单元均可以实现该功能,典型的就是存储器不具备该功能,即使在触发器类中,t触发器或施密特触发器都不具备该功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将该上位概念具体限定为说明书所支持的rs触发器或d触发器”。该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可充电电池过放保护电路(14)的工作原理,其是以“记忆单元”来实现的:该电压差小于
8、设定的电压,此时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输出置“1”信号,将记忆单元置为“1”;随着太阳能电池板11对可充电电池(13)的充电,可充电电池(13)电压上升到设定的电压后,欠压检测单元输出逻辑为没有出现欠压因而不会改写记忆单元,所以记忆单元(34)输出为“1”。晚上,初始时记忆单元(34)输出为“1”,此时太阳能电池板11上的电压已低于可充电电池(13)电压,不对充电电池(13)充电,肖特基二极管或开关电路关闭,没有充电电流流过充电电路(12),充电电路(12)的输入和输出端之间的电压差大于设定的电压后,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输出逻辑为没有充电因而不会改写记忆单元(34),记忆单元(34)保持
9、为“1”,可充电电池(13)为led灯供电,随着可充电电池(13)能量的消耗,可充电电池(13)电压逐渐降低,当低于设定的电压后,欠压检测单元输出清零信号到记忆单元(34),记忆单元(34)输出为“0”,led驱动电路(16)根据“0”输入将led灯(17)关闭。如果在晚上可充电电池(13)未出现欠压,则记忆单元一直保持为“1”,led驱动电路16根据“1”输入将led灯(17)始终点亮直至白天逻辑控制电路(35)根据照度检测电路(15)的输出将其关闭。关于触发器,说明书中提到的内容有:按照本发明提供的过放保护电路,所述记忆单元是触发器。按照本发明提供的过放保护电路,所述触发器包括但不限制是r
10、s触发器、d触发器等各种触发器。因此,由上述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是以记忆单元来实施本发明的,而且也是可以实施的,rs触发器或d触发器仅仅是本发明优选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是由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应当具备上述具体技术特征的功能。而作为质疑的反例,审查意见中所列举的存储器、t触发器或施密特触发器并不具备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功能,也就不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因而也就不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由权利要求1的内容来看,其既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也能够概括得出,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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