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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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
2、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
3、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对
4、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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