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估使用管理制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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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才评估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统一规范各类人才的评估、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工作,激励各类人才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多出成果、争做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人才,是指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党政管理、国防军队建设、经济管理、工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农业生产等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人才的评估、引进
2、、培养、使用和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坚持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重点抓好在工作生产一线、支柱产业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工作。 第四条人才的评估、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县人武部、县委统战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牧局、县民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信息网络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是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人才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人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人才评估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县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场所
3、中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农民群众,均属于县内人才评估的范围。 第六条评估的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评估人才的具体标准是: 党政人才。一是*县党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是具有国防和军队中等以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和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做出一定贡献,并著有理论专著,在地区以上刊物发表或个人荣立三等功,在*从事国防和军队建设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入选甘肃
4、省优秀专家和“555”创新人才工程、市“3251”人才工程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方面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和相关资格认证的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在县工商联担任执委以上职务;各企业在职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 高技能技工人才。*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
5、级的技术工人;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赛前三名的人员。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经营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或领办各类经济实体的生产能手(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经营能人(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能工巧匠(技能劳动型人才和艺术类人才)、其他农村实用人才(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技术推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达到*县当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的农民;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民。 社会工作人才。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和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在相关机构注册,并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县属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从事社会福利、困难
6、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司法调解、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慈善事业、医疗保健、残障康复、优抚保障、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的突出人才。 *籍在外高层次人才。*籍在外工作的行政职务在副处级以上;专业职称在副高以上;学历在硕士以上的工作人士。 其他工作人才。党政机关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未登记、未批准过渡为公务员的在职干部、各类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中级以下专业职称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县级人才评估,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人事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各类人才分管部门审查,县委组织部审批。贡献特别突出、声望较高的,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提名纳入人才库管理。 第八条评
7、估的基本程序 1、公布条件。 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所属党组织申报填写入库人才登记表。 3、单位推荐。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人才推荐。 4、资格审查。由各类人才分管部门组织实施。审查时着重了解被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5、审批。经资格审查后的人员名单,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6、列入人才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和技术工人的高级工技术等级的申报,按照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办理,在取得职称和技术等级后直接纳入人才库管理。 第十条人才入库管理的基本程序 党政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向县委组织部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国防人才向
8、县人武部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纳入党政人才库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技工人才、其他工作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库进行管理。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中的信息网络技术人才,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县信息网络中心填报入库登记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县信息网络中心纳入信息网络技术人才库进行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所在企业向县中小企业局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县中小企业局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进行管理。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由各乡镇党委向县农牧局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经县委
9、组织部审批后,由县农牧局纳入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库进行管理。 社会工作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县民政局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县民政局纳入社会工作人才库进行管理。 *籍在外高层次人才。由县委统战部填报入库人才登记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县委统战部纳入*籍在外高层次人才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人才的引进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的原则 1、坚持统一引进与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缺什么、引进什么的原则; 3、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 4、坚持效率和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
10、 2、重点行业、支柱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紧缺的高技能技工人才; 3、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省内外领先技术成果等经济建设需要、填补项目空白的人员; 4、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5、具有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或本县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特殊人才。 6、基层单位紧缺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职位的确定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设特聘科技专家、特聘经济专家、特聘科技顾问、科研所所长助理或学校校长助理等职位;企业引进人才,可根据需要设置职位;事业单位根据急需专业和紧缺岗位,确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位。基层单位引进高校毕
11、业生根据单位编制余缺情况确定,特别急需的可不受单位编制限制。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的形式 根据相关政策,按照人才不同管理形式,引进所需人才可以调入,可以短期或长期聘用,也可以采取不离开原单位在我县挂职、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和技术合作工作等柔性流动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各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向上级部门报告缺额情况,由上级部门根据需要通过选调优秀大学生、选聘村官、公务员招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进村(社区)就业、“三支一扶”、中小学教师招考等形式统一进行。 对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退休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兼职、兼
12、薪或全日制工作等方式聘请其发挥作用,受聘期间的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其中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引进人才。事业单位采取临时、短期聘用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均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采取长期聘用、调入等方式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报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引进手续。采取挂职方式引进人才的,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引进政府特聘专家、特聘顾问
13、等职位的高层次人才,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选调优秀大学生、选聘村官、统一招考公务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选拔进村(社区)就业大学生、“三支一扶”和中小学教师招考由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采取调入、长期聘用等用人方式引进的人才,按人才类型、用人单位性质和不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属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考核;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引进人才的年度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4、引进的优秀大学生、选聘的村官、统一招考的公务员、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村就业的大学生、“三支一扶”人员、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的乡镇公务员、招考的中小学教师根据有关政策要求进行考核。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常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引进人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人才的培养坚持“谁使用、谁培养”、“培养和使用并举”的原则,鼓励人才自我学习,自我培养。重点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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