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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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站领导: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重庆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重庆市渝北区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先进单位座谈交流。 重庆市人事局是国家人事部推荐的改革较成功的城市之一,他们在聘用合同制和工资改革方面做得较好,从1999年开始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至今,共形成下发了39个配套文件,通过强化行政手段、抓宣传、抓培训,开展试点,带动全市2万多个事业单位,30多万名职工签
2、订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合同率达95%,有1.6万名职工分流。他们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重庆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
3、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广州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广州市拟定今年对
4、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2、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3、以调整机构编制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1: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 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
5、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 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2135号和渝府发2021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6、。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 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已经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其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待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续聘时,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5.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
7、的专职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制度管理人员除外),都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6.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合同制。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属于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对象,并使用的事业编制,应依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二、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首次聘用的有关问题 7.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现有人员如何向聘用合同制人员过渡。 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的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中,一般应参加竞争上岗,单位应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从本单位现有
8、符合岗位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中优先聘用。 8.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过职员岗位职数的,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过单位职员岗位职数的,可暂按原行政职务确定职员职务,保留其原待遇,安排适当工作,逐步调整达到岗位职数的要求。本级职员岗位暂时超职数的,单位不得安排下一级职员晋升该级职员职务。 9.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聘用职员岗位还是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聘用职员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同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0.37号文件明确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
9、府发199968号)停止执行,但还未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人员和待岗未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如单位给予辞退或本人要求辞职时适用什么文件和程序。 还未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或已实行聘用合同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需要辞职、辞退的,可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请辞职的,可参照以上19
10、号和1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1.聘用合同书第二条1款“乙方在xx岗位,从事xx工作”,如何填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分为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大类。 职员岗位:二级(正)、二级(副)、三级(正)、三级(副)、四级(正)、四级(副)、五级、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勤人员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 签订聘用合同书时,职员填写“x级职员”岗位(不填任命的领导职务),从事“管理”工作;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填写“x级职员”岗位,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填
11、写“xx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勤人员填写“xx工”岗位,从事“xxxx”工作。 12.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是否实行试用期。 关于在事业单位人员中实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新进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和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都不实行试用期。 13.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订多长期限的聘用合同。 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不约定试用期。 四、关于解聘辞聘制度问题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是否可以与单位签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
12、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在获准离境后应保留公职1年。未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可签协议保留公职一年;已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自本人出境一年后,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学成回国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在外留学期间的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 15.37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款“规定的医疗期”如何理解 “医疗期”是指。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6.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其聘用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
13、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签订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17.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领导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统称为职员,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一般聘用在职员岗位。其领导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另下任命书。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担任相应的职
14、员职务。 五、其他问题 18.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单位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规定办理退休。 19.如何理解获得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下岗待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2192号)文件规定,“不得安排市(省)
15、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下岗待聘”是指:获得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了荣誉的人员,在本单位首次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不得安排下岗待聘。在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再次竞聘时,与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参与竞争上岗。 20.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原正式干部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否转为工勤人员退休。 事业单位原正式干部要求解除干部身份,按工勤人员退休的,必须由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干部身份的书面申请。属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属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应先办理解除干部身份手续,再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工勤人员待遇。 21.37号文件
16、第四十六条款中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理解。 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款“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人月基本工资、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补贴。 22.从企业单位剥离出来并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人员是企业自行聘用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是否认同其聘用干部身份。 从企业剥离出来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原企业聘用的干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认同其聘干身份;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按照事业单位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认定其聘干身份,不合格者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或分流。
17、以上解释,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南岸区是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区之一,他们于1998年在全市率先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止2021年8月,全区221个事业单位,218个实施了人事制度改革,占98.6%;7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撤并了8家事业单位。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推动事业快速发展,南岸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探索。 一、南岸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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