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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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南大政字2021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并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外学习、交流,探亲旅游,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境)都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国(境)申请分为学习交流类(学位学习、非学位学习与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和非学习类(旅游、探亲)。根据不同出国(境)类别,学生出国(境)申请程序归属于不同部门审批。 第四条学习交流类出国(境)学生,
2、根据组织方式分为学校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类和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类。 第五条学校组织学习交流类根据学习性质、留学时间、交流内容分为以下三种: 1.学位学习。即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与国外大学合作的各类项目赴国外学习并获本校和国外大学学位的项目。 2.非学位学习。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上两年以内的课程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 3.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寒暑期夏令营、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等活动。 第三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国际交流部负责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各类
3、本、硕、博项目的遴选、录取、派出等工作;负责学生申请赴台进行学习、交流及参加研讨等活动的材料审核、手续办理及行前教育。 第七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学习交流类学生出国(境)工作(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外),包括发布相关通知,组织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行前教育,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工部”)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分别负责审核本科生、研究生赴国(境)外旅游或探亲的申请;负责审批赴国(境)外出国学习交流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延期毕业等工作。第九条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交流类出
4、国(境)学生学分转换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各专业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本学院派出学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 第四章出国(境)选拔及审批 第十一条出国(境)学习交流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项目由国际交流部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条件,其它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类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程序,各学院进行初选。 第
5、十三条所有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申请时应为我校在籍学生,年满18周岁; 4.身心健康; 5.符合各类项目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本科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宣传、遴选、笔试及面试;硕博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由各专业学院自行组织宣传、遴选和录取工作;非学位学习项目和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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