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法规》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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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建建设工程法规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1.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视为无效。 2.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2、工许可证。 4.抢修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工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需领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6.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已经招标;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
3、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9个月,逾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9.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8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10.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等级划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17.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1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而设立。 13.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
5、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1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19.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规模以下的工程,才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用直接发包方式。而对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
6、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所有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发包工程;否则将不批准开工建设。 20.项目总投资3千万;合同单价200万;设备、材料100万;勘察设计管理合同50万的,必须招投标。 2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宣告无效。 2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3.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
7、名义承揽工程。 24.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由于只是一个“概念”性的规定,还有待于作出具体的规定。 2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7.转包是法律完全禁止的,而分包则是允许的。 2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
8、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8.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相同专业的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9.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30.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9、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规定实施;在委托监理的过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33.建筑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该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
10、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章1.招投标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
11、公开招标的。 4.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2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12、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 9.对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有两种做法:1)实行资格预审; 2)实行资格后审。 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责人。 12.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1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0.招标人要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参加投标。 11.招标人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的,
13、直接向所有投标报名者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4.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8.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14、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7.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1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0.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15、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 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应当以联合体各方面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22.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4)其他禁止行为。 2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16、 第三章1.安全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 2.项目经理责任。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指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指定本项目部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的健康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用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
17、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8)对外包队伍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9)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三级。 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
18、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负责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
19、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有效期自动延期三年。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堆料或挤占。工
20、程内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禁止堵塞。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要害部位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 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等,须持有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厂产品合格证和省安监总站颁发的产品准用证。 9.凡在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10.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定人、定期、定机的原则。 11.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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