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师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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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师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21-2021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向广大公众进行有效的科普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
2、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 1 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
3、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科普展厅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4、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2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省级科普教育
5、基地,需获得设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直接推荐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影像等相关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省
6、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或设区市级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认定命名。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发文确认并颁发“黑龙江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省科协是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部门。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省科协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7、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省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重视和关心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省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度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省科协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考核检查,并支持考核优秀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省科协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4 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
8、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省级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五)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2.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3.教育科研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4.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5.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5 附件1 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
9、一)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180天,专
10、业科技馆不少于24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馆不少于5000人。 (二)全国科普日、科技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6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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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普 教育 基地 认定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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