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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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136号【发布日期】 2021-02-16【生效日期】 2021-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21年2月16日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
2、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
3、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市、县(市、区)、乡镇(
4、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
5、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七)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民宗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沿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6、护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和农村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由乡镇(街道)文化员承担。 第十三条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
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三章调查与申报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公民、
8、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七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坏和流失。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
9、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
10、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确有价值的,要帮助其完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评审和专业咨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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