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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 1.指导思想。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2、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和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
3、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4.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
4、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6.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创新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
5、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10.市政府每年从市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市
6、本级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符合享受奖励补助准入标准(由市经委负责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可申报一次,时间在2月至4月。由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税、人民银行、银监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1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对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
7、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在税前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15.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
8、点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地方海事等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
9、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1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
10、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和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20.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商业银行要客观分析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辨证地看待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全
11、方位思考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方式,高度重视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每增加一家协作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与协作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好,年平均担保贷款额在2021万元以上的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机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中小企业信
12、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2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制度、信用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县经委(中小企业局)。 22.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 23.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
13、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24.各级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服务,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25.各级政府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切实帮助金融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加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市中小企业银行信用统一评级制度,逐步建立与信用评级制度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制操作办法,提高服务中小企业效率。 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实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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