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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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
2、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
3、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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