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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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一)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实施日常巡查,对税务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采集相关信息; (二)负责纳税人领购、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信息采集,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的信息采集,协查案件的取证工作;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等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信息采集; (三)负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特殊行业、特殊指标以及审核评析所需其他指标的信息采集; (四)负责日常管理性检查; (五)负责税法宣传,上门服务,纳税咨询解答; (六)负责根据本环节采集的信息、日常巡查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真实性、准确
2、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归集、录入和传递; (七)负责审核评析环节传递的需补充信息的采集;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审核评析环节主要负责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与纳税人报送资料对比,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和评估;对有一般税收违法疑点的传递调查核实环节核实; (二)负责分行业、分税种对纳税人监控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约谈和疑点确认、涉外税务审计等,协助稽查等部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三)负责迁移纳税人的税款清算,负责参与欠税企业
3、的改制核资和企业破产清算; (四)根据对上级分解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税收计划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对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和预测,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 (六)负责本环节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录入和归集,纳入档案资料“一户式”管理;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调查核实环节主要负责对涉税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对涉税违法疑点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决定的执行。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欠税企
4、业的呆帐税金、死欠核销等进行实地核实; (二)负责对涉税违法、一般偷逃税疑点等进行实地核实和甄别; (三)负责失控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追缴,负责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器具的收缴; (四)负责欠税纳税人和迁移纳税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负责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破产清算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 (五)根据有关工作环节和岗位的指令送达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六)负责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七)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根据中小企业税
5、源管理的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优化人员配备,细化作业内容、作业标准、作业流向,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第三章信息采集环节第十条信息采集分内部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采集两种方式。内部信息是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情况及其它信息资料。内部信息主要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采集。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财政、审计、工商、地税、交通运输、技术监督、环保、卫生、法院、银行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和社会渠道采集的涉税信息
6、。外部信息由信息采集环节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第十一条外部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第十二条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帐户帐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经营能力、生产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四)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
7、等其他信息。第十三条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当期出现一定变化的涉税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二)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四)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 (五)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纳税人按类别、行业、规模等实行
8、分类管理,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税收管理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按帐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按下列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确定。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原则上半年采集一次;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季采集一次; 3、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静态信息每半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月采集一次; 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静态信息每季度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旬采集一次。 (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
9、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情形可每月采集一次,生产经营旺季可适当增加采集次数。 (三)特种行业(如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信息采集周期,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采集内容和周期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和采集周期。第十六条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并做到全面、准确。以上信息原则上应于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月月底前完成。第十七条信息采集环节的税收管理
10、员,除按照以上要求采集信息外,还应当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开展日常性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国税机关备查;是否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货物存放地是否真实可靠等。第十八条为减少入户频率和次数,税收管理员应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融入信息采集工作中,统筹安排信
11、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工作。凡到纳税人处进行日常性检查时,对需要采集的信息应捆绑进行。第十九条信息采集完毕后,负责信息采集的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整理、传递到审核评析环节。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在日常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疑点的,将违法行为疑点的具体内容、危害程度等及时传递给审核评析环节处理。第二十条在信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中,有发现所管纳税人涉税违法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分局(科室)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
12、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第四章审核评析环节第二十一条审核评析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综合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审核评析环节对传递来的信息资料按可采用信息、需变更信息、退回重新采集信息进行筛选、分类。第二十三条审核评析环节对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信息采集环节实地采集的生产经营工艺流程及时研究,按照上级制定的分行业指标监控体系,确定适合纳税人的监控方法和监控指标,传递信息采集环节进行信息采集。被确定为需变更信息或需重新采集的信息,审核
13、评析环节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环节或者岗位处理。第二十四条根据审核评析作业内容的性质,将作业内容主要分为日常管理性审核评析和纳税评估两类。第二十五条日常管理性审核评析主要包括迁移纳税人税款清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改制和破产企业税款清算,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纳税评估主要采用分析法。分析法是根据信息采集岗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行业监控指标、指标变动系数的标准值,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研究分析的一种方法。第二十七条分析法主要分以下具体方法(参考附件一): (一)关键物件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某一种产品耗用的关键性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数量,来测算生产数量,进
14、而测算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主要以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与产成品的对应关系简单、直接的行业。如:农机生产、家用电器、大型成套设备组装等企业。 (二)以进测销测算法。是指根据商品进、销、存平衡关系,在购进商品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外购商品数量与盘存商品数量差额的分析,计算出商品销售数量,再根据同行业毛利水平或加权平均单价,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经营大宗商品,购进商品数量容易控制,库存商品容易盘存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耗用的燃料、动力的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来计
15、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小型工业生产、加工行业。如面粉生产、纺织、榨油等企业。 (四)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测定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工序单 一、生产设备种类单 一、生产能力比较固定的生产加工行业。如。纺织、机械加工等企业。 (五)计件工资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拥有的生产职工人数、计件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等,来测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
16、装加工、玩具制作、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企业。 (六)投入产出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投入与产成品产出的配比关系来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固定数量关系的行业。如:造纸、纺织、化工、水泥等企业。 (七)盘存测算法。是指通过对产品、商品、原材料库存的盘点,核查产品、商品库存帐及明细账,测算销售数量从而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较少、易于盘存的企业,如商业企业、产品制造业等行业。 (八)保本经营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以假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经营成果不盈不亏为前提,测
17、算纳税人维持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或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行业毛利水平测算其保本最低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法难以控管,各项费用发生比较明显、固定的行业。如:商业等企业。第二十八条通过第二十七条所列具体办法,主要审核评析以下要点(参考附件二): (一)对企业有关涉税信息、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进行综合性分析,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峰值、本企业往年同期、上月份的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销售毛利率、税负率、税负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指标; (二)重点分析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价外费用等有无不申报纳税现象,分析
18、企业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现象。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的其他要求,依照省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执行。第三十条市、县、基层分局(科室)按照税收管辖权,应合理确定在审核评析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市级局主要负责全市税源的宏观分析监控,并根据税源监控需要,制定完善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和测算参照值、审核评析作业标准,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开展审核评析; (二)县级局,主要负责组织本级各行业的纳税情况与市级同行业或者本市其他县级局同行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本级税源管理工作状况,完善本级税源管理方法和向市局提出工作
19、建议;协助市局制定完善分行业信息采集内容和测算参照值、审核评析作业标准,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开展审核评析; (三)基层管理分局或者县级局所属科,按照上级局有关规定,从微观上对单个独立纳税人开展具体的审核评析工作; (四)跨区域关联交易和购销紧密性交易的评估由各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征管部门具体确定实施。第三十一条针对部分分局(科室)人员较少,审核评析能力不足的实际,可以实行由单位负责人召集审核评析环节人员,吸收相关信息采集人员,召开审核评析会审会议,逐户共同开展审核评析工作。第三十二条审核评析根据作业对象确定作业时限。纳税评估开展周期一般按照信息采集周期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
20、调整。第三十三条审核评析结束后应根据审核评析结果,制做审核评析报告,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无问题的直接做出评析结论,并将结果报分局(科室)负责人; (二)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传递给调查核实环节落实甄别; (三)对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涉税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所在分局(科室)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明涉税违法以外的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报备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局(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传递给调查核实环节处理。第五章调查核实环节第三十四条调查核实环节是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和有关涉税疑点及违法行为,按照
21、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核实、确认、处理的过程。第三十五条涉税审批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 (二)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死欠核销等事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出口企业资格等事项;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涉税审批事项,实行派工制。负责当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不属于派工的范围。第三十七条被派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高效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传递给本级负责审批的岗位。第三十八条进行调查核实时必须两人以上,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制作、送达
22、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涉及纳税评估工作事项,按照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难以执行的,应及时反馈审核评析环节、绩效考核及分局(科室)负责人等相关岗位。第四十条调查核实环节应对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的税源管理问题,及时写出调查核实工作报告,具体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第六章绩效考核第四十一条绩效考核是通过系统的方式、方法对税源管理各环节工作情况、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来评定和衡量每个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的一项重要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职责的严格落实。具体职责: (一)负责抽查、复核
23、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进行考核,落实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负责落实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出具绩效考核报告,及时反馈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导解决,及时上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三)负责本岗位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第四十二条实行市局、县(市、区)局、分局(科)三级绩效考核体系。市局、县(市、区)局相关科室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对辖区内税源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分局(科)负责目标考核的人员对本分局(科)的税源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第四十三条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内容要实事求是,标准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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