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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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小学校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位。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2、政事分开,分类管理;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培训、考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下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长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中小学校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 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第八条校长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支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对校
3、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人民教育督察员制度,聘任社会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人民教育督察员,对学校工作提出质询,对校长管理活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员,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
4、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五)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六)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尊重教职员,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
5、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八)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校长的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师,热爱学生,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三)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小学一级(含)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小学二级(含)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四)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五)初任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凡出现校长职务
7、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原则上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举办的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选聘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农村村小或教学点负责人的选聘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选聘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校长选拔委员会组织实施。校长选拔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拟任职位学校的教职员代表、教育专家组成,一般为7-9人。教职员代表产生应广泛听取所在学校全体教职员的意见。
8、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实公布职位。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答辩。 (五)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意测验结果,按1。2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在民意测验或考察中得不到半数以上人数拥护、认可的,不能确定为拟任职人选。 (六)确定拟任人选及公示。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至两周。 (七)任用。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核实不影响任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第二十条在校长职务竞争上岗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任用: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惩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
9、长选拔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选拔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6年,任期满后,重新进行选拔任用。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建议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校长在任期内不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学
10、校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或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工作。 第四章校长的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第二十五条考核中小学校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对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校长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情况; (二)学校办学条件与学校管理的情况; (
11、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五)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八条考核校长的主要程序: (一)听取校长个人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二)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并听以有关方面意见; (三)学校主管部门集体评议; (四)学校主管部门在考核后及时反馈考核意见; (五)校长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 关于学校校长及管理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全镇学校校长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创
12、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结合全镇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办学、学校资产和师生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具体分管教育(德育)、教学(教研)、后勤(行政)等工作。 一、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2、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并取得校长任职资格; 3、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具有较强的领导及管理能力; 5、
13、长期坚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是教育教学骨干,业绩突出,身心健康。 各学校校干部任免由中心学校领导集体商定,并行文。 二、干部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2、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学校校长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主持召开校务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学校经费
14、和管理校产等职权。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4、学校校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3、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产,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
15、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三、校长管理 1、学校校长必须服从中心学校的统一管理,并且按照中心学校的要求,及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如有拒不执行者,一次扣干部津贴100元。 2、学校校长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禁校长有以下行为: 严禁玩忽职守。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处理学校各类偶发事件,不能将矛盾和问题上交,要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学生稳定、师生平安。 严禁擅自离岗。上班期间不准私自外出,事假、病假、必须向中心学校主要领导履行请销假手续。如有私自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扣干部津贴100元,累教不改者,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之处分。 严禁脱离教学一线。要深入教学
16、一线,要加强教学管理,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要坚持每周代课,积极参加“课内比教学”活动,每学期听2 课不少于20节次、评课不少于5节次、参与教研教改活动不少于2次、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讲公开课1节。 严禁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在重大决策上私自做主,独断专治;在职称评定、评优选先、人事安排、岗位设置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收受教师或他人财务。 严禁违反财务纪律。不能胡支乱花,不能擅自立项、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的进行乱收费。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校长不能直接插手物资采购、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不能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确保经费足额用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严禁不务正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17、定”和省委“六条禁令”以及市委的“五个严禁”。不能在工作日饮酒、打牌、玩游戏、干私活,不能参与赌博活动,不得有违法乱纪和违背道德行为。 严禁违反其他规定。不能乱办班、乱补课和在校内为举办者提供场所、资源,不能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原则上校长任职年限为54周岁,其他管理干部任职年限为50周岁 四校长培训与提高 1、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新任学校校长必须参加任职培训,按要求学完有关培训内容,培训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2、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5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各层次的校长培训由各级培训部门分别负责
18、组织,在职校长必须认真参加培训,以达到提高的目的。 3、校长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学年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书籍,记写不少于一万字的读书笔记,撰写至少2篇以上的高质量学习心得。 五、校长考核与奖惩 1、考核 建立学校校长考核体系。根据学校类别和校型,从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对校长的考核。后附学校管理干部考核细则 3 中心学校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惩及调动的重要依据。 县教育局、中心学校等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每次
19、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校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奖惩 校长按照中心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今后推荐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实行“四个一票否决”制度,凡学校教学质量、安全、教师行为规范、收费出现问题的,坚决实行学校及校长个人评优选先、年度考核及校长奖励金“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者,就地免职,并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考核上报,参照此方案实施管理。 七、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城关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城关镇中心学校 2021年9月1日 第三篇: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
20、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
21、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
22、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校长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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