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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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一、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二、受理的期限 信访人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后,3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三、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从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不能越级提出申请; 3、申请复查或复核要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5、属于本机关职
2、权的范围。 四、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有关机关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期限的; 4、该信访事项已经本级有关机关复查或复核的; 5、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或规定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为20天); 6、该信访事项在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复查(复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详见样张); 2、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原办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处理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等。 台州市信访局督查复核处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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