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企业单位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组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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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苏地税发2009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2、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
3、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4、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第五条 企业根
5、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如下范围进行归集: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6、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
7、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第七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
8、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九条 在第六条的费用归集中“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
9、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3)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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