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三).doc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三).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1: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 第三条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
2、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鼓励将标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七条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一)制造或者销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二)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销售
3、、出口含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 (五)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 (六)其他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相关商业行为。 第八条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物质文化 遗产 标识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