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DBJ 15-92-20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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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DBJ 15-92-20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3.8.1-1)地震设计状况 (3.8.2-2)式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
2、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框架结构三二一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m)606060
3、606060框架四三三二二一剪力墙三二一剪力墙结构高度(m)808080808080剪力墙四三三二二一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四三三二二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三二二一一框支框架二二一一筒体结构框架-核心筒、巨型框架-核心筒框架三二一核心筒二二一筒中筒内筒三二一外筒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m)353535353535框架柱及柱上板带三二二二一一剪力墙二二二一二一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
4、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 构 类 型烈 度6度7度8度框架-剪力墙框架二一一剪力墙二一特一剪力墙剪力墙二一一部分框支剪力墙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二一一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一一特一框支框架一特一特一框架-核心筒、巨型框架-核心筒框架二一一筒体二一特一筒中筒外筒二一特一内筒二一特一注: 1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2 本规程抗震等级最高为特一级。当抗震等级要求提高一级时,已为特一级者可不再
5、提高。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4.3.2 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o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
6、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4.3.12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3.12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n结构计算总层数。表4.3.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类别6度7度8度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0.0080.016(0.
7、024)0.032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0.0060.012(0.018)0.024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2 7度时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4.3.18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4.4-1)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i=1,2,n) (5.4.4-2)5.6.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
8、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5.6.1)式中: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分项系数;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风荷载的分项系数;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1;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5.6.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
9、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1.0;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5.6.3 地震设计状况下,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5.6.3)式中:Sd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
10、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w风荷载分项系数;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5.6.4 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G不应大于1.0。表5.6.4 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参与组合的荷载和作用gGgEhEvgw说 明 重力荷载及水平地震作用 1.2 1.3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均应考虑重力荷载及竖向地震作用 1.2 1.3 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及竖向地震作用
11、1.2 1.3 0.5 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1.2 1.3 1.4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考虑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1.2 1.3 0.5 1.4 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1.2 0.5 1.3 1.4 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注:表中“”号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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