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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曲_,男,_年_月出生,汉族,_市人,系_市_厂工人,现住_市_区_街_号。 被告人尹_,男,_年_月出生,汉族,系、_市_商店营业员,现住_市_区_街_号,已被取保候审。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尹_犯伤害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依法判处尹_赔偿我的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经济损失,共计_元。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人尹_,在同一座楼同一个单元里居住。尹_的自行车,每天晚上都放在楼梯上,使上下楼的人来往很不方便。_年_月_日早7时许,我下楼碰倒了他的自行车,他便推开房门,对我辱骂,并一口咬定说我是有意摔他的自行车。我和他争辩,他竟朝我脸上猛击两拳。
2、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还手。在双方互相厮打中,他的鼻子出血了。随后,他回家取来菜刀,向我背部连砍两刀,幸亏这时被邻居张_,王_等人拉开,我才免遭进一步伤害。两道刀口总长16厘米,经医院缝合治疗,住院30天后才出院上班工作。被告尹_的犯罪行为。使我遭受产重经济损失,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极失共达_元。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时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我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审理。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一)我被
3、尹_砍伤,有邻居张_、王_亲眼所见。两位证人的住址与我相同。且有_市_区人民医院诊断书1份。(二)我被砍后,住院治疗,_市_区人民医院已出具了医药费、住院费,合计_元。(三)我因被砍伤不能上班工作,误工情况及我的工资标准,已由我厂劳资科出具书面材料证实。(四)因治疗,我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有交通票据_张为证,合计_元。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曲_ _年_月_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李生,男,26岁,市单位工人,住区马路号。被告人:李友,男,39岁,市师范学校教员,住郊区里40栋609号。被告人:李起,男,29岁,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区马路村29号。诉讼请求:1请
4、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区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 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1990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马路1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 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 口 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 邻人劝阻。被告人李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
5、言 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外出 ,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 ,被告人李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 告人李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 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 无恐,李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 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 人李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医学院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左前额
6、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 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 能工作。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 劣, 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 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望秉公裁判。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李生19年月日民事上诉状例文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7、,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
8、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时过半月,县
9、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
10、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
11、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
12、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
13、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附:一、本状副本二份;二、代理词(打印件)二份。民事上诉状范文来源:作者:日期:09-12-18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
14、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15、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
16、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
17、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
18、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
19、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
20、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
21、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动
22、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06年 月 日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23、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
24、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
25、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
26、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
27、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8、,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
29、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本案一、
30、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
31、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
32、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
33、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
34、定的!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
35、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
36、。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
37、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
38、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范xx二四年x月五日上诉人x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xx县xxx镇xxx村人、xx县xxx煤矿职工、住xxx村、电话:xxxxxx。被上诉人x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xx县xxx乡xxx村人、xx县xxx煤矿职工、住xxx煤矿、电话:xxxxxxx
39、。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财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
40、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大小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低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
41、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万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 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
42、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
43、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
44、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
45、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为上诉人伸冤解忧,依法惩治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此致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2007年1月5日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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