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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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21-7-614:42:00阅读179次 第一章总则 【条文】 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
2、制度的要求。 (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3、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21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211号)、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30号)、2021-2021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2139号)、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211号)等。 (一)从审计对象范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
4、。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 1规划中提出要落实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 2.具有审计法律法规基础。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有明确规定。 3.党管干部工作的现实需要。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开展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党管理的干部履
5、行经济责任情况有了解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党管理的干部包括党的领导干部。 (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包括党领导下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委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委书记、市长,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 (四)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不是所有团体,是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人民团体,包括工、青、妇、学会、协会等,单位(部门)管理的学术团体的领导干部等不在审计监督范围内。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纪检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在规定中没有明确,依照审计法
6、的规定,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属于审计对象,但由于其所在单位具有特殊性,所以规定没有提及,对其单位的经济管理状况可以通过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任职不满一年的领导干部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可以对其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上级领导干部在兼任部门、单位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一种情况是该上级领导干部在兼任部门、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从事经济活动时,应对其范围内所负经济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委(党
7、组)和行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和单位,则党委(党组)和行政的主要领导都是审计对象。 【条文】 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释义】 本条也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2126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2141号)等。 (一)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一种是总经理负责制的企业。按照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谁是法定代表人谁就是经
8、济责任审计对象。有的企业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由总经理来实际履行经营管理权,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仍然是董事长,如果有必要,可以与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要求追加总经理为审计对象,但前提是该总经理的干部管理权在组织部门,而不是企业内部自己任命。 (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2【条文】 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一)经济责任概念
9、基本上沿用了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更加细化、清晰。 (二)经济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例如党建工作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这与经济责任有本质区别。 【条文】 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并强调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即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目前情况看
10、,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减少。 (三)规定未对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作明确规定,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任前审计开展的较少;二是对同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下一任的任前往往是上一任的离任。虽然规定没有做出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如果有必要,审计机关可以与组织部门沟通后,开展此项工作。 【条文】 第六条规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1、(一)第一款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这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很大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可以依照审计法、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只能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对于省管理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意义上说,应由省级审计机关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部分由市级管理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就要由市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二)第 二、三款规定了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条规定是为了回应社会对审计机关的关切,主要原则是“上审下”。对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比较原则,对由谁申报、由谁实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
12、机关担任主要领导的人员,或者在审计机关其他岗位的人员,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回避。 【条文】 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 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
13、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领导干部个人隐私。 【条文】 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一条。 (一)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任务不断加重。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14、第二章组织协调 【条文】 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 关键词。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等。 (一)各
15、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三)对于部分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并存的市县,可以保持现有状况不变,不需要变更成联席会议。 【条文】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释义】
16、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审计实践经验。 (一)细化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二)补充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条文】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关键词。有计划地进行、委托建议、计划草案,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等。 (一
17、)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 (二)审计计划制定的程序。 1.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部门提出的是委托建议,不是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2.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3.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的领导,而不能报请党委领导审批。 4.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事实上,国资委对自己管辖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同样应履行该套程序。 第三章审计内容 【条文】 第十四条
18、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5【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内容确定原则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条、两办暂行规定、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等。关键词:科学发展,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 (一)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点是要审计干部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必须严格依法界定。体现经济
19、责任审计的法制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必须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来确定。 【条文】 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关键词。财政收支、国有资产、政府债务、重要投资项目、直接分管部门监管。 (一)审计内容说明的很具体
20、。 (二)审计范围涵盖行政区划内的整个地区。 【条文】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关键词。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要
21、投资项目,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下属单位监管。 (一)具体审计内容。 (二)审计范围涵盖整个部门和单位。 【条文】 第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关键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具体审计内容。 (二)审计范围涵盖整个企业。 6【条文】 第十八条规定:“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
22、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释义】 本条也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制定依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30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3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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