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思考(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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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思考 摘要 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广大农民工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级公民”,造成这样情况既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也有政策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把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各项现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 目录 中文摘要目录前言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2、超强度劳
2、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二)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三)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
3、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五)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参考文献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在
4、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
5、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1版 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
6、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
7、,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21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7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
8、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农民工在
9、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但现实情况是信“访”不信“法”,这样,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有损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信访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这除了农民工法律素质有限、法律意识薄弱外,诉讼成本高是农民工远离诉讼的主要原因。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贯彻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风气正逐步形成。但是,一些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处理不公平、不严格、不及时、不到位,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于是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跳桥讨薪的悲剧。“跳楼、跳桥”讨薪绝非“流行”,而是被逼无奈,谁会无缘无故拿自己性命做赌注。几百(千)元工钱对老
10、板无所谓,然而于农民工来说,却是柴米油盐、孩子学费等家庭生活开支急迫之需,正是这种“急迫之需”才使一些孤立无助的讨薪者做出“跳楼、跳桥”的一时冲动之举,他们的目的只是想引发社会关注,以“督促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此举虽然有欠冷静,实乃走投无路,而与“流行”无关。这一现象的存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在农民工中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尽管农民工在理论上拥有各种权利,但若诉诸法律救济的道路障碍重重,或没有购买正义的适当资源,所谓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倘若存在公平、及时、适当的救济途径,通常不会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能活下去就不会去死,自杀或杀人大多是因为实在活不下去。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被
11、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在日益增强,社会不公程度不断超越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极限,农民工以死抗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通存在着查证难、运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首先,法律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它们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来看,这种“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阶段,因为仲裁
12、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而给一些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老板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的即使被劳动监察部门查 到,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处罚权;如果企业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需缴纳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而且司法运转周期较长,受害人往往耗不起时间。再次,在于劳动争议条件举证上的困难。就目前来说,劳动争议条件属民事案件范畴,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有的企业凭着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原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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