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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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一、 人事调动制度 条一条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2、第三条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条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 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条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
3、考。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 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外地专业
4、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 管。 四、 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 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
5、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 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
6、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 考勤制度 第一条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
7、理处。第二条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 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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