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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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供销合作社资产权属特殊情况的汇报 市委、市政府: 近日,我社收悉中共吴江市委办公室【2021】 第8号会议纪要,纪要中要求:“市供销社在黎里古镇的房产和土地等有效资产即日起不得交易,一律划拨黎里古镇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现根据供销合作社资产权属特殊情况,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有资产与国有资产不同,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供销合作社建社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财务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始终没有改变。苏政发【2021】 4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
2、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二、黎里供销合作社经过改革改制后,在黎里古镇现有土地约12300平方米,房产约6200平方米,需要供销社供养、负担的人数37人(其中在职职工6人、40-50人员19人、高龄农民合同工8人、遗孀3人、军转干部1名)。但是该社改革改制后亏损严重,经营业务目前基本处于停业歇业状态,现有土地和房产的租金收入用于该社的正常开支外,还要负担40-50人员、高龄农民合同工、遗孀、军转干部等安置、困难补助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我社建议: 1、我社资产属于社有资产,故在黎1 里古镇的土地和房产予以保留,同时对于黎里古镇开发,供销社将积极给予支持配合,以确保黎里古镇开发顺利进行。 2、若实行无偿划拨,由黎里古镇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接收现有负担,负责供养上述37名各类人员。 3、实行有偿转让,上述37名各类人员继续由供销社负责供养,确保黎里供销社内部稳定。 当否,请指示。 吴江市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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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合作社 资产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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