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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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粤卫函20214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七月二日 卫医政发202151号 各省、
2、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_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_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根据需要,指定
3、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
4、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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