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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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时间; (二)执法检查地点; (三)执法检查负
2、责人员;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五)执法检查内容;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七)其他。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
3、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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