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東吳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民國六十六年二月八日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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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校級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民國102年10月8日國際交委員會通過民國104年9月21日國際交委員會修訂通過民國109年11月17日國際交委員會修訂通過第 一 條東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薦送學生出國交換研習之甄選機制及規範交換學生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學生申請資格如下:一、交換研習年級:提出申請及前往交換研習時期應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註:大學部學生交換研習時期可為延修第一年,休學學生不可申請),並符合擬申請協議學校之規定。二、外語檢定:申請學生需符合當年度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公告之外語檢定資格說明。第 三 條交換學生甄選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申請
2、者應依公告之協議學校名單選填至多6個志願(各志願含申請學校及研修學期),註明志願先後順序,並將各項應繳文件送交所屬學系及學院審核後,於規定時間內提交國際處。提供交換員額之協議學校名單、甄選時程、各項應繳文件等作業細則以當年度公告為準。第 四 條學生赴國外協議學校研習,依下列規定進行:一、學生經本校甄選錄取後,本校將協助其赴協議學校進行交換研習;但學生若經協議學校拒絕入學者,即當然喪失錄取資格。二、學生應於錄取名單公告日起一週內先至出納組繳付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並持繳費收據正本及已填妥之東吳大學學生赴協議學校交換研習確認書送交國際處。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同放棄。所繳保證金將於履行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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