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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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一节出入校门制度 第一条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门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证件的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国人、港澳
2、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第四条入本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条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包括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外卖电瓶车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出入校门管理制度,服从指挥,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六条禁携带枪支、管
3、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许可的除外)进入校园。 携带大件物品或车载物品出校门者,必须凭浙江农林大学物资准迁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卫执勤人员有权对离校的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予以暂扣并交学校保卫部门查处。 第八条23时后,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二节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宗教、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一条尊重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场所
4、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第十三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 第十四条举止健康文明,不得有伤风败俗的行为。 第十五条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任意涂抹刻划。 第十六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加盖准贴章后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不得在校园内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学院(部)、职能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第十七条严格财物管理制度,杜绝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等安全防范制度或使用保管不妥等造成公共财物被盗,按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由责任人
5、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十九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 第二十一条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从事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查后,提前一周报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集会、讲演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宪法,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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