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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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7、向社区(
2、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
3、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
4、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
5、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6、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
7、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
8、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
9、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
10、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
11、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
12、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
13、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
14、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
15、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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