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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信访局办信具体实施细则 为规范信件办理工作,有效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局信件办理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办理信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主要任务 1、受理市内外群众和境内外人士给市委、市政府及本局的信件。 2、受理市领导交办的信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以及中央、省和外市信访部门转办的信件。 第二条:信件处理 3、收到信件后应于当天拆阅分类。拆信工作由办信调研科同志负责,拆信时要将信封、信笺和所附材料一并装订,加盖收信章。要注意保持信件的完整,不得撕去邮票。 4、拆阅来信时,由科长或副科长挑选出要信,并于当天填写要信送阅表,提出
2、拟办意见送局分管领导审定。 5、下列来信为要信。反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有关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举报;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突发事件;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和重要情况;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来信等。 6、办信人员一般应在收到信件后3天内登记完毕。登记项目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是否联名)、单位地址、受信人、内容摘要、性质分类、办理情况(函、送阅、摘报或转办)、办理日期等内容。领导批示件要在备注中注明批示领导姓名、批示时间和内容。 第三条:转
3、办信件 7、对群众来信,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转给有关县(市、区)或部门处理。 8、转办信件采取单转和统转两种方式。单转必须将单一信件附上转送函直接转各地区、部门和领导办理。统转应将信件集中转下级信访部门办理同时附上相对应的信件列表(附件二)。 9、要确保转信时效,一般每周统转一次,做到周清周结。并定期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件情况(附件三)。 10、属于检举、揭发的信件,一般应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处理。对涉及处级干部问题的送分管副局长阅示或转市纪委处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原信转被告人所在单位处理,要注意保护举报人。涉及机密的信
4、件,要用机密件登记发出。 11、对煽动性、挑衅性的反动信件,转市公安局处理。 12、属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检察院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复信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诉来信人正确的反映途径。 1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转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处理;其机关合并的,转合并后的机关处理;撤销的,转撤销的主管部门处理。 14、不属信访业务受理范围的如。广告、错投信、领导私人信、公函、请柬、报告等,应直接转给有关部门。对无实际内容和精神病患者的信件,不予转办。 第四条:送阅与呈批 15、办理群众来信中,对下列信件应
5、送局领导阅示。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科技工作者的来信;反映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乱纪问题的来信;反映的事项比较重要,如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来信;跨县(市、区)跨部门难以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等。 16、送阅件应写明信访人,来信日期,内容摘要,拟办意见。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拟办意见要根据来信反映问题和相关政策,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处理意见。送阅表填好后,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17、对涉及市领导的人和事的来信,按送阅件要求填写呈批表,交局分管领导核定后,送局长阅批,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摘报与反映 18、对来信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
6、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以信访摘报、信访反映等形式按程序报市领导阅示。 19、信访摘报要在尊重原信的基础上整理,要求条理清楚,内容简明扼要,视来信内容送分管的市领导阅批,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摘报初稿完成后,交局分管领导修改,并送局长签发。 20、信访反映要有综合分析,调查情况及意见建议。以信访反映等形式定期向市领导汇报群众来信处理情况。汇报重点:一是信件总量及反映问题的变化情况;二是信件的主要特点;三是信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事例。 21、每季度将群众来信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综述,综述要有数据分析和比较,要反映来信的特点和突出问题,选用案例要典型。以信访反映形式报送。 第
7、六条:复信与反馈 22、对所有群众来信都要及时回信告知来信人信件转办的简单情况。办信人员根据来信的内容和需要,可直接给来信人复信,也可信访局办信具体实施细则第2页 请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答复。 23、办信人员每年不少于4次到县(市、区),对所转信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将多信户、集体联名信的情况及时向基层单位反馈,商讨解决办法,同时,对基层办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留存与归档 24、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25、对所有的办信资料、文件、案卷材料,都要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条:办信纪律 26、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7、未经组织同意,个人不得保存信件、函件等材料,不得将上述材料带出办公室,不得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来信内容、信件办理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8、不得对信访事项压报、滞报或隐瞒不报,不得对信访事项拖延,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送礼。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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