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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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2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2、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 1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3、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艺术
4、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进行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
5、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分别报国务院发 2 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招标人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6、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其中,采用邀请招标,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其中,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
7、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3 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
8、日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1日。 编制施工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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