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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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
2、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
3、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
4、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
5、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三)对地方党
6、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可在上述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发放推荐表的形式,进行扩大范围的民主推荐。其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上一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须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考核机关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
7、推荐和个人自荐。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自荐应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自荐表,并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对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考核机关在进行资格审核后,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人选所在单位组织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应进行综合汇总。对于群众推荐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在经群众推荐后,应视情况将推荐结果向推荐人和自荐人反馈。 第十六条实行差额考核制。一个拟任职位一般应确定两名以上考核对象。差额考核对象,应在群众推荐中得多数票的人员中遴选,得
8、票率一般应不低于30。 人选得票率均不足30时,可从得票率较高的人选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范围,进行第二次推荐。 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的群众推荐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考核对象的产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预告。考核预告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核预告应于考核前一至两天发出,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材料准备。考核组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
9、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量化评价。在进行个别谈话前,请谈话对象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了解,填写量化评价表。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可根据谈话对象在量化评价表中反映出的态度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党委(党组)
10、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征求考核对象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以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四)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五)实地察看。通过现场察看,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有反映、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
11、查,也可责成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走访。到考核对象曾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居住的社区党组织、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及对考核对象平时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确定对部分考核对象实行面试。面试时,要求考核对象现场回答问题,阐述任职设想,重点考察、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应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
12、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量化评价结果的相关图表。 (三)声像资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考核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或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关应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逐一讨论研究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关确定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
13、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个别酝酿之后,党委书记办公会应就考核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工作一般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酝酿的情况应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向党委(党组)会议汇报关于拟任职人选的考核情况和任职意见时,不仅要提供文字材料,还应解读量化评价图表、播放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任职人选,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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