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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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探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文章标题:初探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在目前中国,城市化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呈较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成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与此同时,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也逐渐形成和扩大,这就是农民工。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缺失,而且他们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与弱势群体。据报道,从1982年到20xx年,近20年的时间里,农
2、村向城镇转移人口2.05亿。预计今后20年,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量将可能达到3.3亿1。因此,完善农民工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不但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这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随后这个说法被大量地引用:初始在中国社会学界,后来至经济学界,再后来扩大至整个社会,成为一种通用的说法2。 通常一个国家要实现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必须实现工业化
3、、城市化。在工业化过程中,城市化通常和工业化是同步的;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进入到工厂成为工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居民。这是从农民到市民的一个基本发展过程。中国在50年代进行国家工业化的时期,也是这样的,一面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一面大量的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那时,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个多百分点。但是,自从50年代末出了三年经济困难,国家为了应对当时的短缺经济,严格实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一面工业建设仍在继续进行,但城市化却停滞了。直到1978年,全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7.9,82.1的人口是农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
4、大幅度增长,粮食和农产品的供给状况大有改善。与此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大量出现,这正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好时机。60年代三年经济困难饿死人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所以当1984年农业特大丰收,第一次出现卖粮难的时候,有关方面并没有改革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户籍制度。农民为了要致富,而农业生产容纳不了如许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又不被容许,不得已,农民就地办起了乡镇企业,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于是就有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乡镇企业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乡镇企业的工资,就职业说
5、,他们己经是工人。“工作三班倒,种田早中晚”是他们的写照。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里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劳动力,于是“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就大量出现了。按说,这部分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工厂,从企业取得工资收入,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理应是工人了,理应是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居民了,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限制(全世界只有北朝鲜、贝宁等极少数国家实行了)他们的户口不能迁,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不能变,他们在城市里,在工厂里干了五年、十年、十五年了,他们还是农民工(人)。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
6、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大量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据农业部统计,20xx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己达1亿人次,并以每年500万的速度在增长。3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兼具有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的劳动者。具体而言,农民工指已经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的第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但又未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农村户籍的一类人群。他们在户籍身份上,虽然居住在城市,但户籍仍留在农村,仍享有一定程度的村集体权利,
7、履行一定的村集体义务;在职业身份上,他们虽已脱离或基本脱离第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城市中,他们主要从事建筑业、搬运业、服装加工业等短期或临时性的工作,成为城市劳动力的补充,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工人身份;在权益保障上,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很多权益被漠视,可以说他们几乎没有得到社会改革的利益,却承初探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第2页 担了社会转型的成本。因此,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与工人之间的特殊阶层,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他们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特殊
8、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这就产生了农民工身份与职业的二重性,身份与职业错位的矛盾。 二、五年来萍乡市农民工案件审理情况 1.收、结案情况4 单位:件 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 收案2573365058 结案1976355343 结案率7610859710674 2.结案方式 单位:件 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 结案总量1976355343 判决1158202128 调解28969 撤诉510565 其他1111 3.案由及标的 单位:件万元 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 劳动争议1231.558143.91917.43
9、238.53737.8 劳务合同320.893.8139.9392.2895 工伤赔偿84.2535.4410817.8104 其他23.612.311.924.732.8 4.涉案农民工人数 单位:件人 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 案件总数2573365343 当事人数35138446550 平均人数1.41.91.221.231.14 5.涉案农民工年龄结构 单位:岁人 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 16202139108 20401973244225 405093781116 5525321 三、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的缺陷。 根据我国劳
10、动法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所认可的劳动权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权等具体劳动权。这些具体劳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工也在劳动者范畴之内,因此,这些权利农民工都可以合法的享有。但我们从审理的这226件各类农民工案件中发现,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的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就业权受到限制与歧视。就业权,指劳动者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相适合之工作,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近代意义的工作权中还应包括以下权利:工作机会之获得,国家应当提供工作之机会和再就业的指导与帮助。工作条件的维持和得到适当改
11、善的权利。祛除不合理的工作制度。工作不被无故解除之权利。这些都是工作权的核心权利,对工作权的具体保护与应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下岗、失业现象日益严重,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限制使用农民工,尤其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每年限制外地人的行业和工种不断扩大,由1996年的15个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36个,20xx年的103个6。而在实践中,由于进城务工办证手续繁杂,据1997年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的综合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要办理外出许可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六七种证件及缴纳管理费
12、等费用竞高达450元7。有的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劳动者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还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一般为300-500元),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2)劳动报酬权难以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权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约定报酬权,即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职业劳动后按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取得报酬。二是法定报酬权,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等,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些基木的保障,从而
13、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限制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范围内,体现了工资所具有的保障职能。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工资是“一位受雇者为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因而,对劳动者而言,其可据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完成其劳动义务,同时享有追求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其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润,不论其能否实现资本的增值,均应支付劳动者以劳动报酬。但在有些建设工程中,农民工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形势,不得已在合同中同意包工头平时只给农民工一些生活费,等完工后或年终结算时再支付工资,若其半
14、途退工,工资则一文不给。这实际上是将其经营成本强加于农民工身上,让农民工承担其资本增值实现与否的风险。并且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xx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休息权受到侵害。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工作权密切相关,是工作权的必要前提。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本法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日”。
15、然而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有的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在我们审理的农民工案件中,80以上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某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4)劳动保护权没有保障。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要求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护,免受职业危害的权利。在我们审理的农民工案件中,大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仅脏、乱、差,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最低要求,有的根本就没有劳动防护措施,如某镇的3家花炮厂,除简陋的厂房
16、外,无其他设施与设备,更不要说安全防护措施。 (5)职业培训权难以实现。职业培训权指劳动者享有职业训练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其宗旨是通过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保障劳动者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减少失业人员、促进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但在实际中,农民工培训参加率非常低,如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还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如我们审理的一件案件中,肖某在自家办了一个简易的木器厂进行木材加工和制作各种家俱销售,其招收陈某后,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致使陈某在使用电动平刨机刨木时被割伤左前臂,造成七级伤残。 (
17、6)社会保障权能力薄弱。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农业人口被排除在法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之外。歧视农民的政策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以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也难以受到社会保险的惠顾。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现行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法定保险项目,农民工几乎都未享受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而且各地对农民工设立的社会保险险种很少,待遇与同地区的城镇职工相比要低得多
18、。同时,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效力层次低,而企业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农民工由于收入不稳定且普遍偏低,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不具备缴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亦主动无缴纳保险费的意识。故有的地方虽然有要求将农民工纳人城镇社会保险范围的规定,但未能实际落实。如萍乡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劳动争议处理权行使不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即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
19、位,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只有通过司法保障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平衡。但是,“先裁后审”模式却削弱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诉权的实现。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第82条、83条又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申请仲裁的期间只有6个月,仲裁裁决必须在最长不超过2个月内作出,而提起诉讼的期间只有收到仲裁裁决之日15天内。于是我们发现“先裁后审”模式导致的结果就是事实上劳动者寻求
20、司法救济的诉讼期间远远短于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劳动纠纷牵扯的都是涉及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对农民工来说,由于受经济、社会及个人认知因素的限制,很难全面及时认识到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并可以采用的正当司法救济途径。现实中大量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都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被排除在仲裁和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先裁后审”模式同时还剥夺了劳动者的部分诉讼。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不经过仲裁,就无法进人诉讼程序。但如果遇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种情形时,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对
21、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尽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事实上由于设置“先裁后审”程序的障碍,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的诉权就会被部分剥夺。这时求告无门的劳动者只能采用上访、闹事、消极对抗等非法律的途径。 (8)组织工会权力度不足。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很难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应遵循“三方性,原则,即劳资纠纷应在政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团体的共同参与下来解决。在中国,劳动者的维权团体就是工会。事实上,维护劳工权益最重要的法律制度除了劳动法,就是以独
22、立的工会制度为基础的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制度,在现今的中国,同样是劳工阶层,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组织工会来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城市农民工由于其组织化程度低,身份上的错位,使他们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平台渠道和载体,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决问题,事实上他们依法结社的宪法权利被无情的剥夺了。 四、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乏的障碍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
23、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1、社会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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