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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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侵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 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2021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学界
2、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2021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1月公
3、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该校在肖涵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生残疾,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违纪擅自爬墙摔伤,承
4、担次要责任,其他两名学生协助肖涵爬墙,承担一定的责任。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0号,以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个具体条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
5、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规定了学校的法律责任,成为学生伤害事故中判定学校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以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的法定义务为基础,由侵权责任法、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架,成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承担的新影响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免责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明确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该法的归责原则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条即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这点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过错原则不同。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别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10周岁以下)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同时允许学校举证抗辩,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就无法达到免责的目的,必
7、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主要考虑到这部分学生对行为后果缺乏认知和预见能力,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整个教育活动都是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法律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以体现法律对这一幼弱群体的特别保护。 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直由20
8、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7号,以下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来规范。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上废止了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视为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属于侵权人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补偿。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或推定过错的情形,而在基于公平责任,学校无过错而分担损失或学校出于同情而给予学生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学校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后果必须
9、严重,一般情况下系指事故造成了受害学生死亡或残疾;(3)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近亲属都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4)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学校的过错程度、事故后果、学校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有关。 3将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期间确定为学校职责范围 这里的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从时间上而言,既包括上课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在校吃饭休息时间,也包括学校允许学生在校的假期期间;从空间上而言,学校在特定的由学校管辖区域内,包括校内和学校组织的如春游、夏令营等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法定职责,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总之,侵权责任法通过一定范围内学校适用过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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