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doc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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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页 共9页人事管理制度 编 制 _ 审 核 _ 批 准 _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组织规程第_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
2、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
3、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公司
4、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第一条
5、 本公司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_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_日发放。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6、)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7、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
8、,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
9、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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